一、制订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好地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资本、优质项目、高端人才向我市聚集,推动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2017年初,市领导亲自带队考察,积极学习各地优秀做法和经验,2017年6月6日海宁市政府出台《海宁市创新投融资体制支持经济转型发展管理办法(试行)》(海政发〔2017〕30号),其中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市科技局基金管理中心管理运行创投基金,2017年6月28日海宁市财政局印发的《加快推进创新投融资体制支持经济转型发展工作方案》(海财政〔2017〕64号)中明确要求市科技局牵头修改完善我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的政策引导,并会同市人社局加快推进我市人才项目子基金的设立和运作。 另一方面,我局也确有调整《海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海政发[2011]45号)有关内容的需求,如:调整运作模式、政府参股比例、投资本市项目比例等;为提高创业投资企业参与我市早期项目投资的积极性,允许被投市外企业迁入我市或设立子公司;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等。 二、起草过程 前期我局就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已经与市财政局进行了多次沟通,2017年9月14日召集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领导各一名会商修改《海宁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并分别向俞亚明副市长、王建坤副市长汇报了管理办法全部内容,经修改后多次征求律师及管委会办公室意见形成本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分总则、设立和管理、运作模式、风险控制和监督、附则等五章。 总则主要是参考政策依据及本管理办法的宗旨。 设立与管理是依据《海宁市创新投融资体制支持经济转型发展管理办法(试行)》(海政发[2017]30号)明确了资金主要来源和组织架构,组织架构包括管委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由基金法人机构负责选聘基金运营机构和托管银行。 运作模式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经管委会批准,创投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 阶段参股模式对申请创投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管理机构设立了必备条件,对创投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确的事项、创投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提前退出的情况予以说明。 跟进投资模式对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投资价格和被投企业实际现金出资额作了规定,并须事先约定创投基金的优先清偿权,规范了申请跟进投资的具体流程。 直接投资以被投企业实际现金出资额为依据进行一定比例的投资,并设定了上限,除海宁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外,直接投资的项目须从严控制,所以直接投资项目由市委人才办根据人才项目评审结果择优推荐拟直接投资项目,该模式也须事先约定创投基金的优先清偿权。风险控制和监督对创投基金的托管、闲置资金的存放、创投基金管理中心的日常管理、管委会对创投基金管理中心的日常监督在原有政策基础上作了调整,并新增了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其中阶段参股的两个指标是以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为基础设置的,跟进投资和直接投资并无相关参考依据,但在确保规范化运作的基础上,也应加强对其运行情况的监督,故征求部门及领导意见后设置了风险容忍度。 附则中为与产业基金形成互补共赢,将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了经营规模上的限定。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该文件自2018年6月13日公布,故2018年7月13日起施行。《海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海政发〔2011〕45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海宁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韩俭; 联系方式:872356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