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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发布日期:2019-12-16 11:02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海宁市字号:[ ]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活动,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嘉政发〔2015〕73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以下简称专家论证),是指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论证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即为《海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起草单位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五条 起草单位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需要,邀请市政府咨询委员会协助组织专家开展论证。

  第六条 专家论证可以采用召开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提交论证书面意见等方式进行。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必要时起草单位可以面向社会招标,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论证。

  第七条 论证工作参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起草单位确定论证事项;

  (二)拟定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等;

  (三)确定论证专家;

  (四)为论证专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五)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

  (六)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意见建议;

  (七)专家组编写专家论证报告;

  (八)起草单位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参加决策事项论证的专家应当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7名以上专家参加论证。

  针对部分特殊论证事项,可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国内外专家参加论证。

  第九条 论证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全面论证,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对公共财政、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充分的研究时间。

  第十一条 论证专家参与论证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要求起草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二)经邀请可以列席相关会议;

  (三)参与有关部门的论证调研活动;

  (四)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独立发表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论证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与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接受监督管理;

  (四)保守在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论证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报告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报告的科学性负责。论证专家对论证报告持异议的,在报告中应一并注明不同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采纳论证专家意见,对未采纳的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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