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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19-12-16 11:0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海宁市字号:[ ]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嘉政发〔2015〕73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即为《海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当参与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制机构也可以参加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提交市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决策草案和相关资料送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从下列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方案涉及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方案的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登记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起草单位办理,起草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向市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情况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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