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001008004003017/2019-36494 发文机关: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9-08-08 15:47
所属栏目:工作规则 访 问 量 :
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宁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促进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我局承建由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安排的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等)。

获得中央、省级资金补助的水利工程项目及省级以上(含)有单独管理办法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运作,坚持“廉洁、高效、优质”的原则,确保“资金管理、工程质量、现场施工、人员队伍”等安全管控。

第四条 项目法人组建除中央、省立项审批的重大项目且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成立市指挥部管理单位外,其余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担任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原则上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章  项目前期

第五条 水利工程项目应以相关规划为基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程序及项目规模做好前期工作。

第六条 建全水利工程项目库。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建立水利工程项目储备库,储备库内项目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的思路,逐步建立“三年一滚动,一年一补充”项目库更新机制。每年根据发展重点变化、专项资金安排等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建立年度项目计划申报制。每年下半年,由市水利局相关科室提出建设规划,规划建设科整理汇总后,对项目实施基础条件、技术可行性、用地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广泛征求意见,公示7天无异议后纳入市水利工程项目储备库。当年未批准下一年度确需实施的储备项目,需按程序重新组织申报。

第八条 完善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及审核。下一年度拟实施政府投资水利项目由规划建设科根据上级专项资金下达情况与市本级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原则上从水利工程项目储备库中择优产生。实施项目确定后报市发改局审核,经人大审议通过后,纳入本级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项目支出流动预算管理。当年度因突发、应急抢险、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增列的项目,按规定办理计划增列(变更)申报并获批后才能予以实施。

第九条 做好水利工程项目前期报批工作。水利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上报后,由市发改局组织专家会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技术和经济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项目的其他前置(土地预审、占用林地、水保、环评等)审批,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前由项目法人完成。

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复,建设期除经上级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应急采取的工程变更外,原则不得随意工程变更;如确需工程变更,要根据海宁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变更及工程变更现场评审办法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变更备案或审核报批手续。

第三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条 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规范海宁市镇(街道)、开发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采购活动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40号)及《海宁市水利局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海水利〔2018〕63号)等其他有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由招投标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指导、备案和监督。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一般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文件应按规定采用标准文本,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及格式、技术条款和设计图纸等。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的过程应按要求记录存档;评标办法应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项目特点确定;招标信息和评标结果应按规定公示。

第十四条 严禁先开工、后招标或边开工、边招标、明招暗定等虚假招标行为;工程招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流程进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要求的企业资质必须符合水利行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接受或邀请无相应资质队伍参加投标,也不能随意抬高准入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评标应体现合法性和公正性,遵循科学和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生产安全、资金筹集等负总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监督。

项目法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全面推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做好现场管理、协调、监督工作。

监理单位不得借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得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认真履行施工合同,在施工中全面推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施工保证体系,确保施工质量。在施工前,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法人。

施工企业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偷工减料或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第二十条 工程开工前,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工程开工后,按照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到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设计单位不得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不得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按照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设计文件,对报监的水利工程项目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项目参建各方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小型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参建各方必须遵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四条 施工中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迅速逐级上报事故情况,项目法人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要按照年初下达的本年度水利建设任务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工程进度,原则上本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必须当年完成。项目的建设信息要动态管理,项目法人应落实专人将项目推进情况、形象进度、完成投资等一系列工程信息每月定期上报规划建设科。

第二十六条 规划建设科会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

责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监督管理,邀请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积极探索第三方社会化监管服务机制。

第二十七条 根据海宁市水利施工企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文件精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会同项目业主做好我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及时公布年度水利行业诚信企业考核结果。

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应与各参建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在工程实施阶段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工程建设一律按合同办事,以合同管理工程的全过程,以合同约束参建各方的行为。合同文件的文本应采用国家或浙江省统一制定的有效合同范本,并签订工程安全和廉政协议。

第二十九条 根据海宁市水利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的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条款规定,积极做好水利工程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海宁市水利工程扬尘防治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全面做好水利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根据海宁市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努力提高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等各项管理工作,及时公布年度市水利工程标化工地考核结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水利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1.中央及省财政补助的资金;

2.市财政安排的水利建设资金;

3.镇(街道)财政配套项目资金;

4.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第三十三条 水利建设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7号)、《海宁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海财政〔2019〕13号)和省、市、县有关其他规定执行。各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确定的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必须按项目进行专账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

第三十四条 水利建设资金的拨付。由施工单位上报拨付申请,监理和全过程跟踪审计进行工程量及价款审核,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款核定手续办理后,向财务结算中心上报拨款申请,财务结算中心按局相关制度要求,进行资金拨付结算工作。

第三十五条 局内审小组同市财政局加强对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制度体系,督促各项目法人将项目建设的各因素纳入自评范围。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参建单位要各负其责,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按期竣工。列入中央、省财政补助计划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验收管理办法执行,其他市级资金配套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及工程质量评定,相关工程资料需上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项目竣工验收前,将验收会议资料提交规划建设科,按市发改局授权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规划建设科督促项目法人组织整改落实。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根据市相关文件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并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对形成的资产逐项进行登记,保证资产移交时的完整。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提供资料参考清单:

(一)工程开工资料:立项前期资料;招标投标资料;参建各方签定的合同;质量监督、质量保证、项目划分等有关批准资料;其他资料。

(二)工程建设及施工技术资料:会议记录资料;监理资料;施工图纸、联系单及审批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日记、往来函件及检查处理资料;运用、度汛、调度方案等资料;反映工程建设的相关照片及录像资料。

(三)工程鉴定检测资料:设备产品说明、调试、鉴定等资料;施工测量及各种观测记录;各种原材料构件质量鉴定、检查、检测试验资料;施工单位自检试验资料,监理单位平行抽检试验资料,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检测试验资料,其他相关检测资料。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资料: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相关报告;竣工图纸;验收鉴定书;质量监督报告;项目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等报告资料。

(五)工程验收质量评定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单元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单位工程质量核定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水利工程项目验收资料清单可根据项目的大小,在符合规程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交底,对本工程验收需要的资料清单予以明确。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对提供的验收资料真实性负责,因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项目验收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避免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条 对已建的水利项目工程设施要加强维护和保养,不得随意变更原有水利设施现状和用途,如确需改变的应征求所在镇(街道)同意后,按照行政许可事项中的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含水闸、堤防)审批要求到市水利局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宁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