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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海宁市关于划转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1 16:52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海宁市字号:[ ]


为做好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府办发〔2020〕28 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司法局关于公布新增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公告》(嘉综执〔2020〕22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司法局 关于划转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二)》(嘉综执〔2020〕36号)的规定,我局起草了《海宁市关于划转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示日期: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19日

联系人:祝毕佳

联系电话:0573-87259858

联系地址:海宁市人民路181号

邮编:314400

附件:《海宁市关于划转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海宁市关于划转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府办发〔2020〕28 号)、《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统一目录》)、《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司法局关于公布新增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公告》(嘉综执〔2020〕22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司法局 关于划转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二)》(嘉综执〔2020〕36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划转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转实施范围

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人防、地震、气象、公安交通、自然资源、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下列行政处罚事项(见附件)划转至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上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再继续行使。具体为:

(一)依照发展改革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1 项);

(二)依照经济和信息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新型墙体材料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2项);

(三)依照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民办教育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2项);

(四)依照人防(民防)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人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21项);

(五)依照地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共2 项);

(六)依照气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升放气球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2项);

(七)依照公安交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城市人行道停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 1 项);

(八)依照自然资源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城镇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共10 项);

(九)依照林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共11项);

(十)依照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共 160 项);

(十一)依照水行政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水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共61项);

(十二)依照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零售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8项);

(十三)依照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从事城市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1项);

(十四)依照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生态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共 17项);

(十五)依照农村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共1项)。

二、划转实施时间

自2020年10月1日起,上述涉及领域中尚未划转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除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以外,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

三、划转实施要求

(一)上述划转实施的行政处罚权事项,除属于《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外,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二)涉及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废、立、改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也同步调整,不另行公告。

(三)上述划转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自划转实施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原业务主管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推动相关执法工作,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行政处罚权划转至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处罚事项划转、监管责任不减”的要求,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等职责。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目录》规定的职责边界清单,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协同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附件: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xls

 

相关链接:关于对《海宁市关于划转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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