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016年出台的《海宁市2016—2020年农村困难户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文件将在今年到期,根据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公室、省残联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文件精神,不断改善农村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确保人民群众住有所安,加快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将制订的《海宁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治理改造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我局。
公示日期: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3日
联系人:施晓强
联系电话:0573-87287017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洲西路89号
邮编:314400
附:《海宁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治理改造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海宁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治理改造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和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农村困难家庭群众住房安全问题得到极大改善。但是,由于住房安全状况存在不断动态变化的原因,为确保人民群众住有所安,根据浙江省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有关文件精神,在总结前几年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和即时救助机制,及时发现新出现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做到发现一户、及时鉴定和治理改造一户,切实保障农民群众住房安全和农村困难家庭基本住房条件。以困难群体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成果为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有关要求,继续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确保居住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发现鉴定。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动态巡查网格化管理机制,逐步形成房屋责任人、村委、乡镇、房屋管理部门等协调联动的管理机制,确保新增疑似危房及时发现、及时鉴定、及时治理,做到发现一户救助一户。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定期会商制度,随时互通汇总相关部门掌握的农村危房情况。通过上述及其他渠道发现的疑似危房,原则上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鉴定。存在严重危险的疑似危房,应当立即腾空后再鉴定,委托第三方鉴定结果为C、D级的房屋,确认为危房。
(二)治理改造。鉴定确认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原则上应在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改造意愿,采取新建、改建、修缮、置换、等方式实施。鼓励通过统建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灵活解决特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D级危房原则上采取拆除或重建的方式改造。对于农村困难危房的核实、验收、补助工作按照“即时、及时”原则灵活安排。
(三)档案管理。动态发现并经鉴定确认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的,按“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纸质档案,并报市住建局备案。在此基础上,同步将纸质档案相关信息规范录入全省农村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电子档案。纸质和电子档案实行全过程管理,从发现疑似危房—鉴定确认—治理改造—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发现信息,将安全性鉴定结果、危房确认表格、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困难家庭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公示公告、治理改造工程实施、竣工验收、资金补助等材料归入纸质档案、录入电子档案。
(四)其他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市级主管部门和镇级政府按要求主动公开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各方面信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农村危房补助资金,验收通过后及时拨付资金到户。
三、实施办法
(一)改造原则。坚持改善基本居住条件,确保居住安全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户主自愿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改造对象。全市农村困难家庭(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3类对象,其中困难残疾户已包含在以上3类对象中)现居住年久失修的C、D级农村危险住房。农村社区中符合农村建房政策的农户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治理方式。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根据房屋危旧程度和改造主体意愿等情况分以下几种方式:
1.维修类:此类型住房墙基墙壁完好,但屋顶年久失修,梁椽瓦危旧、屋面漏雨的危房。此类型应对现有住房进行全面加固和维修,不得超过原占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
2.新建类:此类型建设应符合各镇(街道)村庄布点规划,对于未列入征收(拆迁)范围的危房,可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住房原有日照时间前提下,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重建;同时积极鼓励农村困难户危房改造置换“两新”公寓房。
3.其他类:对于确实无力实施改造住房的困难家庭也可通过拆除原有危房后与其他安全房屋进行置换、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长期租赁等方式解危。
(四)改造资金补助标准相关政策。
改造资金以“公助户筹”的形式,综合考虑近年人工材料物价上涨因素,属地政府应多渠道筹措资金来源,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1.关于3类困难家庭补助标准:采取维修的,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超出3万元的部分阶梯式按比例补助(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部分按70%补助,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部分按20%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采取新建的,资金在4万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超出4万元的部分阶梯式按比例补助(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部分按70%补助,6万元以上部分按20%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6万元;以“两新”公寓房方式安置的每户最高补助7万元。上述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总补助资金额度不能超过改造实际使用金额,纳入改造范围的困难家庭危房鉴定费用由市财政按照每户2000元拨付;关于低收入家庭危旧房解困项目的公寓房安置及补助标准继续按照《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低收入家庭危旧房解困及扶贫增收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执行,低收入家庭危旧房解困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每户补助6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市财政奖励再增加2万元/户。
2.危房改造中,因各种因素造成农村困难家庭无法自己实施改造的,经救助对象同意后由属地镇街道上报市住建局,经市住建局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批准,可由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或在镇街道监管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实施。
3.除慈善助残危房改造资金及其他有明确政策规定的资金外,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近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有关异地搬迁补助资金均不得叠加使用。
4.已享受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困难家庭需要再次实施危房改造的,不得二次享受市级支持政策,乡镇街道应采取多种方式切实保障其住房安全。
(五)申请、审批程序。
1.提交改造申请。符合改造救助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参照执行的农村社区则为居民委员会,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_____年度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对于补助资金超过2万元以上的困难危房改造项目,农户需与具有泥木工资格证的泥木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并提供材料、人工等费用清单。
2.村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改造救助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经初审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在签署意见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评议结果应在村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市住建局,经市住建局会同民政局、财政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应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市有关部门复核及验收。市住建局会同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住房改造完成后,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符合改造要求、资料齐全的,验收通过并按相关程序发放补助。危房采用维修方式解危的治理后需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鉴定,符合B级及以上安全使用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镇(街道)、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把保障人民群众住房安全的责任扛在肩上,不能停顿、不能大意、不能放松,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地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治理改造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村级做好困难农房补助的初审及资料上报工作;镇(街道)负责组织危房改造的实施、监督及镇级配套资金落实工作。市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市民政局负责落实3类农村困难家庭的身份核实和清单提供;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政府承担的农村危房治理改造资金,为推动治理改造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市级其他各部门各司其职,做好相应工作。市级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不少于1次进行定期会商,确定当期即时治理改造和即时救助任务,研究决定解危治危措施,确保动态发现的农村危房按规定要求及时完成治理改造,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良好工作机制。
(三)强化保障措施。市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联合发文下拨,当年确定的改造计划、补助资金在当年完成。镇、村两级需严格审核申报材料、施工合同及材料和人工清单,确保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各镇街道在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过程中,一定要规范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严把审核、报批、施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确保农房质量安全;市级相关部门要做好检查核实和市级资金落实工作,保证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的顺利进行。
五、其它事项
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其他涉及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1.______年度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救助申请审批表
2.______年度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救助验收表
3.农村困难危房改造施工材料清单
附件1
年度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救助申请审批表
镇(街道) 村(社区) 填报日期:
申请人基本 情况 | 申请人 姓 名 |
| 家 庭 属 性 |
| 新建 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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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房屋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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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数 |
| 建造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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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建新房 建筑面积 |
| 间数 |
| 层数 |
| 拟开工时间 |
| 预算投入资金数(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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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户主 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性质 | 具体住址 |
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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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意见及 扶持措施 | 经初审,同意上报列入农村困难户危房改造对象。 村审核人: 年 月 日 | 公示 情况 | 公示无异议 村委会(章): |
镇(街道)审核意见及扶持金额 | 经公示复审,同意上报列入危房改造对象,镇(街道)给予扶持 元,建议市补助 元。 镇核审人: 镇政府(章): 年 月 日 | 市调 查人 意见 | 同意该户列入危房改造扶持对象,市拟补助 元。 调查人: 年 月 日 |
市级部门审核意见 | 住建局(章) 年 月 日 |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 财政局(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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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家庭属性栏填:①低保证家庭 ②低保边缘证家庭 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 ④备注:困难残疾人家庭;2、新建/维修栏填:①新建 ②维修 ③置换;3、家庭成员栏:申请人情况必须和其他家庭成员一样详细填写;4、户籍性质栏填:①城镇 ②农村;5、本表一份,审批后返回镇(街道)留存;6、本人申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预算清单、危房照片及公示照片等附后。
附件2
年度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救助验收表
乡镇、街道 | 困难家庭户 | 家庭 住址 | 家庭 人数 | 改造 方式 | 市补 资金 | 镇补 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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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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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部门审核意见 | 住建局(章) 年 月 日 |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 财政局(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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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施工材料清单
(一)
施工时间: 施工负责人:
材料名称 | 单价 | 数量 | 小计 | 备注 |
黄沙(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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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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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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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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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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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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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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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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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困难危房改造施工材料清单
(二)
工种名称 | 单价 | 数量/元 | 小计 | 备注 |
泥水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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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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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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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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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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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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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关于对《海宁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治理改造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