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地处候鸟迁徙的重要通道,每年都会有数以万计的候鸟经过,不少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个特性,长期以来从事非法捕猎和买卖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关于严厉打击乱捕滥猎滥食和非法经营候鸟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紧急通知》(林护发[2016]1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 结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捕猎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现将制订的《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示日期:202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9日 联系人:张宁霄 联系电话:0573-87015052 联系地址:海宁市梅园路203号 邮编:314400 附:《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为保护本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海宁市行政区域内全域。 二、禁猎期: 全年。 三、禁猎工具与禁猎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弹弓、弓弩、网具、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猎对象: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有关规定: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按照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凡未经批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监督电话:11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相关链接:关于对《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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