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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9/2020-31701 发文机关:市商务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2020-03-25
责任部门:海宁市商务局 责任科室:外经贸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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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海宁市2020年出口信用政府统保的公告

2019年海宁市出口信用政府统保工作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嘉兴办事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联合承办,将于2020331日到期。海宁市商务局作为出口信用政府统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促进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18]1号)精神,本着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更全面优质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宗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出口信用政府统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统保范围

在海宁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且2019年自营出口额在4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型企业 

二、统保期限

202041日至2021331日。

三、保险费用

年度统保保费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四、工作内容

(一)为符合统保条件的企业提供出口贸易保险服务;

(二)不定期发布出口风险提示,提高企业风险管控能力;

(三)开展企业外贸风险预警培训及宣传;

(四)市商务局等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请有意向新加入承办该项工作的保险机构于2020331日前,将从事出口信保业务的相关资质文件材料和预开展2020年海宁市出口信用政府统保工作方案,上报至市商务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若无新增保险机构报名,原则上将参照上一年度政府统保模式开展相关工作。

(联系人:戴炜皓,电话:8728879613706594440。)

 

海宁市商务局

20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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