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1008004003044/2020-3246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无〔2020〕1号

  • 成文日期:

    2020-04-21

  • 发文机关:

    市供电公司

  • 发布日期:

    2020-04-21

  • 体裁分类:

    其他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用户受电工程相关信息公开
时间:2020-04-21 20:05 来源:市供电公司 浏览次数:

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公示摘录:

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公示摘录.pdf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关于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提示

2021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由用户出资建设,电力用户权益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为使您顺利完成此次受电工程建设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电力用户对受电工程建设有自主选择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权利。供电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指定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一)设计单位应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设计资质和其他必备的资质条件。

(二)施工单位应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其他必备的资质条件。

(三)高压电气产品应取得国家认定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低压电气产品应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3C证书)。

供电企业不得自行设置资质审查条件。电力用户如选择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其受电工程不能接入电网运行。

供电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电力用户公开用户受电工程相关信息。电力用户可登录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网站http://zjb.nea.gov.cn,在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相关信息。

二、供电企业应在《供电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等国家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供电方案,对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开展中间检查、竣工检验及装表接电等工作。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时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电力用户应做好配合。

(一)受电工程应依据供电企业提供的供电方案进行设计。

(二)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应送供电企业审核。设计文件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电力用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供电企业将不予竣工检验和装表接电。

(三)电力用户应在隐蔽工程(指受电工程的接地装置、暗敷管线等)完成前,及时申请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检查。

(四)电力用户应在受电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及时向供电企业申请进行竣工检验。

(五)电力用户与供电企业应当在装表接电前签订协商一致的《供用电合同》。

(六)电力用户接电工作由供电企业负责。接电作业所需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相关设备材料以产权分界点为出资界限,装表接电时限应符合《供电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等国家规定。

三、能源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在受电工程相关环节的工作情况实施监管。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施工企业在受电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98能源监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四、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填写用户受电工程相关业务表单时,请您确认所有信息填写完整且与实际情况相符后再签字并签署时间、联系电话及签署地

 

本提示内容已阅知。 用户经办人(签字):                  

用户经办人联系电话:               

签字地点: ¨供电营业厅   ¨用户办公场所   ¨用户工程所在地   ¨其他               

       

注:本提示一式两份,电力用户和供电企业各留存一份,用户未能签署时间、联系电话及签署地,供电企业应当提醒。

20——关于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提示(2021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