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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6 17:5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海宁市字号:[ ]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嘉兴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海宁市民政局。

公示日期: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

联系人:马森苗

联系电话:0573-87288409

联系地址:海宁市南苑路358号

邮编:314400

附:《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民政局

2020年6月16日



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嘉兴市委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嘉委发[2020] 号)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新时代海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全面加强党对民政事业的领导,以推进民政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线,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全面提升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水平,着力打造精准保障标杆区、三社联动标杆区、幸福颐养标杆区、暖心服务标杆区,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在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展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中走在前、作表率。

到2022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达到10000元以上;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的55%以上;每万人拥有登记和备案社会组织达到50个,持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到4000人,建立一支不少于100名的社区工作领军人才队伍;全市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

二、构建精准高效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1.深化“1+8+X”大救助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以浙江省大救助信息平台为支撑,统筹推进低保、特困、受灾、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临时救助等8项基本救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救助政策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优抚安置、扶残助残、扶贫政策配套衔接,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困难群众的大救助政策体系。探索救助对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拓展,对符合条件的在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开放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镇(街道))

2.强化扶贫攻坚兜底保障。稳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时发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1.3倍。实施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一年渐退期制度,落实困难家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纳入低保规定,深化支出型贫困救助。推进低收入农户与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两线合一”工作,使农村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享受扶贫政策。持续推进低收入家庭增收行动,有效落实“六个一批”政策措施。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有创业需求的救助对象提供扶贫小额信贷,降低救助对象的融资成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人行海宁中心支行、各镇(街道))

3.实施精准高效救助。落实“凡进必查”核对机制,推进社会救助协同办理,实现经济状况统一核对、救助需求统一发布、救助对象精准认定、救助绩效精准评估。开展社会救助省内异地申请服务,探索将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镇(街道)。规范特困供养制度,完善临时救助政策,简化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建立多维度贫困指标测算体系,健全主动发现机制,推进救助关口前移。(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慈善总会、各镇(街道))

4.拓展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推进“两富同行”温暖工程,落实 “一户一策一干部”结对帮扶制度。引导慈善组织、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倡导建立救助服务联合体,开展“暖巢行动”等社会救助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专业社工机构开展家境调查、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救助服务。(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妇联、团市委、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各镇(街道))

5.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完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将其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按照三级救助站建设标准推进救助管理机构改造升级。进一步规范救助程序,加大寻亲力度,完善站外托养和医疗救助长效机制。(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各镇(街道))

6.建立困难群众探访慰问制度。建立以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高龄、空巢、独居、孤寡老年人、困境、孤残儿童等为重点的定期探访慰问制度,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着力解决生产生活中碰到的困难。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微网格力量参与探访服务,到2022年,全面建立社区探访制度,重点对象月探访率达到100%。(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镇(街道))

三、构建协同共治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成效

7.完善社区综合服务功能。全面实施《海宁市社区规划修编2017-2035》,进一步优化社区规模,到2020年底完成居民户数在200户以下的过小社区和5000户以上的过大社区的规模调整;到2022 年,基本完成1000 户以下的社区规模调整。新建社区要按标准和规划要求落实社区服务用房,原有社区要通过新建、改建、置换等方式,加快解决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达标、布局不合理、使用不方便等问题。探索推行社区综合服务社会化运行模式,采取“市级补助、镇街购买、社区落地”的方式,鼓励社工机构入驻或派驻全职社工提供专业服务,打造一批示范型城乡社区治理示范点和居民会客厅。(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街道))

8.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深化“网格连心、组团服务”,以村(居)民小组长(微网格长)作用发挥为主体,广泛发动村(居)民有序参与网格化治理,全力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服务资源向一线倾斜。指导推进村(居)民议事会、乡贤参事会等协商议事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党务、村(居)务、财务“三公开”制度。扎实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认真做好实验成果的宣传、转化、运用。(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镇(街道))

9.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统招统考、备案管理和培训教育,每年选派社区干部异地挂职,加强3年内新入职社区专职工作者能力提升轮训。充分链接潮城治社学院、治社名师工作室等本土教育资源,深入实施城乡社区治理领军人才计划,培养一批政治过硬、善于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专业人才。注重从连续任社区主职满5年、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中招录(招聘)镇(街道)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到2022年,在核定编制内3年内招录数量为所辖城乡社区数的5%左右。积极选拔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进镇(街道)领导班子。(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各镇(街道))

10.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加大对社会组织建设的支持力度,统筹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等专项用于社会组织培育和能力提升,重点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等建设。升级打造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立以社立方为载体的社会组织党建基地和公益创投基地。加强镇(街道)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运营服务管理,提升托管质量。(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镇(街道))

11.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方式。优化社会组织登记流程,健全党建工作机制,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联合审查、负责人任前公示、法定代表人年度述职、离任审计等制度,推行社会组织党务、业务、财务“三务”公开工作,深化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建立秘书长专职化制度,每年举办不少于一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轮训班。加快推进社会组织“三库三基地”建设,建立以社会组织法人库为基础,社会组织项目库为支撑,社会组织专家库为保障的社会组织服务管理模式。(市民政局、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12.壮大社工人才队伍。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到2022年,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持证总量达到400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资质专业人才超1000人,新培育市级以上社会工作各类督导领军人才不少于20名,品牌专业社工机构不少于10家,在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设立社工部不少于10家,每年开发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不少于10个。创新推进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市委社工办、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

13.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统一公共管理平台,及时发布和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制定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地方标准,完善新闻发布会、督导见面会、评估说明会及统一申报、统一立项、统一督导、统一监测、统一评估等“三会五统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本核算制度和专业社工薪酬体系,提升全市社会工作发展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市委社工办、市财政局)

14.探索慈善服务新模式。打造社会组织公益造血海宁模式慈善品牌,大力推进社工+慈善、社工+志愿者融合发展模式。加强慈善组织认定登记和公开募捐管理,推动“互联网+慈善”发展,探索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发布制度和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慈善主体慈善行为记录制度,扎实推进慈善基地和社会组织公益超市建设。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市民政局、市发改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

四、构建智慧多元的现代社会养老体系,提升养老服务发展质量

15.实施养老服务设施优化行动。健全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落实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四同步”,政府、企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用房,适宜的要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免费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使用。实施社区和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2022年底前完成养老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养老机构应设置认知症照护专区,床位数不少于总数的5%。(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国资办)、各镇(街道))

16.实施养老服务资源整合行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养老服务专家库。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发展各类养老服务专业委员会。逐步整合市级部门养老服务项目,探索“一个口子确定项目,一个组织开展服务、一个系统监管服务、多个主体提供资金保障”的养老服务模式。以镇(街道)为单位,按照居家社区机构协调发展原则,统筹推进“一个平台受理、一个标准评估、一套机制转介”的闭环式服务体系,规范有序发展养老产业,促进各类养老服务形态的融合发展。探索在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养老社区设置老年电大教学点。推动居家机构“互通互融”,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市民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各镇(街道))

17.实施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行动。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管理、服务、安全等标准。健全养老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定期公示。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拓展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和智慧产品设备在养老领域应用,推进智慧养老院、智能化养老社区建设。建设智慧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实现信息联动、共享,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市民政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务数据办、各镇(街道))

18.实施养老队伍素质提升行动。将养老护理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健全完善养老护理员培训机制,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认证+年度培训积分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等级证书的护理员按规定发放补贴。开展养老服务人员评比表彰活动,将优秀养老服务人员纳入最美海宁人、海宁劳模、海宁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等评选范围。(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各镇(街道))

19.实施养老服务消费促进行动。实施省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养老服务补贴等养老服务保障制度。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推进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建设康复辅助器具展示中心,建立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纳入养老助残服务补贴制度。统筹康养资源,形成机构、社区、家庭有机衔接、医康护养融为一体的便利化、精准化康养服务体系。(市民政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各镇(街道))

五、构建惠民便民的现代社会事务体系,提升基本社会服务能力

20.推进数字民政建设。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实现民政公共服务全面数字化、完全网络化和初步智能化。以民政服务“码上办”为抓手,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码上协同”、社会组织“码上通办”、身后事“码上联办”等12个条线“码上办”服务。统筹推进“互联网+民政服务”,实施救助、养老、慈善、社工、基层社会治理信息平台等政府数字化转型重点项目。(市民政局、市政务数据办)

21.推进困境儿童关爱照护服务。完善适度普惠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全面实施困境儿童护苗行动,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和孤儿医疗康复项目实施,提升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障水平。加强村(社区)“少儿之家”建设,配强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和村(社区)“儿童主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解决“儿童主任”服务报酬。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的关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在服务“三留守”方面的积极作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各镇(街道))

22.推进婚登便民利民服务。加强婚姻文化建设,办好“爱在潮乡”大型集体婚礼,做好婚育新风宣传倡导工作。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长效机制,开展家事纠纷公益法律服务和结婚登记免费颁证服务。实现婚姻登记智慧化服务集成,推进结婚生育户口一件事联办、婚姻电子证照共享应用和省内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婚姻登记机关场地建设达到国家4A级标准。(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妇联、市传媒中心)

23.推进水库移民安置融入服务。严格执行移民安置法规政策。深化移民“大走访、大帮扶、大融合”活动,建立完善结对帮扶长效机制,针对性解决移民困难诉求。加强移民后期扶持,深入做好助业助学助房助困等“六助”工作,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提高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水平。加强移民创业就业先进典型宣传,促进移民融入发展、稳定发展。(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金融办、各镇(街道))

24.推进区划地名专项管理服务。优化地名命名流程,科学编制地名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施工中同步启用标准地名。保护和传承地名文化,出版《海宁市地名志》,推进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建设。深化平安边界建设,提升界线管理水平。(市民政局、市档案馆(史志研究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镇(街道))

25.推进生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巩固全国殡葬综合改革成果,建立健全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深化殡葬基本服务惠民政策,完善群众身后“一件事”联办服务。倡导绿色文明生态殡葬,保障殡葬设施用地,推进骨灰安息堂、树葬、公墓人文生态园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火化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达到国家标准。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镇(街道)安息堂建设全覆盖,全市生态安葬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市民政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数据办、各镇(街道))

六、切实强化保障支撑,厚植民政事业发展根基

26.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民政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民政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民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土空间规划应保障民政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将民政部门纳入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把民政事业主要发展指标任务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各级党委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内容,加强督查考核,切实推进落实。(市委办、市府办、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各镇(街道))

27.加大发展投入。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投入,落实民政工作经费,提升民政设施服务保障水平,加快民政信息化建设。加强资金监管和内部审计,防范资金风险,确保民政资金合理高效使用。充分运用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民政事业,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根据民政事业发展和职能拓展需要,配足配强镇(街道)民政工作力量,切实承担好基层民政工作职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镇(街道))

28.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齐抓共管、协调联动,优化整合服务资源,切实落实各项职责任务,形成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激励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机构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民政工作,推动民政事业专业化、社会化、协同化发展。各新闻单位要加强民政工作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宣传,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民政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市民政局、市传媒中心)

29.加快法治建设。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联动开展掌上执法、日常巡查等工作。加大民政法治宣传力度,加快民政服务信用数据归集和应用。(市民政局)

30.打造民政铁军。巩固提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持续深化新时代“网格连心、组团服务”,坚持和完善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锻造一支永葆忠诚、竭诚为民、务实奉献、创新担当、清正廉洁的民政干部队伍。深化“清廉民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着力整治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市民政局)


相关链接:关于对《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