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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4003013/2020-5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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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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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海地灾防字〔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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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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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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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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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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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为切实做好全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降低地质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及省、嘉兴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我市地质灾害主要是地面沉降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灾害。根据监测成果,2019年海宁市地面沉降速率已基本控制在5mm以下,仅在伊桥地区分布有5~10mm的地面沉降,面积为12.47 km2。截止2019年,全市范围内累计沉降量大于500mm的面积为34 km2,主要分布在长安、海昌(双山)、袁花一带,沉降中心长安镇累计沉降量508mm;累计沉降量300~500mm的面积为136 km2,主要分布在许村(沈士)、长安、周王庙、盐官(郭店)、斜桥、丁桥、海昌(双山)、袁花一带;累计沉降量100~300mm的面积为283 km2,主要分布在许村、长安(盐仓)、盐官、斜桥(庆云)、海洲、袁花(谈桥)、硖石(石路)、马桥(湖塘)、丁桥(新仓)等地区;累计沉降量小于100mm的面积为215 km2,主要分布于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地区。
我市其他地质灾害隐患主要为黄湾、袁花等矿山地区存在的不稳定边坡的安全隐患,需重视做好废弃矿山及不稳定边坡的治理与安全防范工作。
1.重点防范时段。每年5月至7月的梅汛期和7月至9月的台汛期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天以上、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以及雨后48小时的时段,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时段。
2.重点防范区域。地面累计沉降量大于500毫米的地段(见附表)和涉山地区人口集聚区、农村房前屋后高陡边坡、关停(废弃)矿山等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对日常巡查、排查发现的不稳定斜坡和安全隐患要予以高度关注,及时治理确保隐患消除。
二、主要任务
1.加强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对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要做好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核查工作。对新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和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划定危险区,及时编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
2.完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成果更新,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告知承诺制度。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指导与监管,落实防灾减灾举措,从源头上杜绝人为诱发地质灾害。
3.更新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自然资源与应急管理部门的分工协作,构建职责清晰、履职到位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系,修编完善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升应急救援能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技术保障工作。
4.加强地面沉降防控管理。按照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要求,继续做好地下水监测井保护和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继续做好地面沉降监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保护责任,建立定期巡查与台账制度,做好地下水和地面沉降监测设施设备保护管理工作。
5.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活动。积极参与《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专题培训网络课堂》学习,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防灾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度假区管委会)是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统筹安排,切实保障地质灾害(地面沉降)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二)加强部门协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财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定位和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和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
附: 2020年全市地质灾害防治重点任务表
镇 (街道) | 重点防范区域范围 | 防范灾害 |
长安镇 | 沪杭铁路以北区域 | 地面沉降 |
袁花镇 | 梨园村、长啸村、红晓村及夹山村北部区域 | 地面沉降 |
镇东村、夹山村及新袁村涉山地区 | 山区地质灾害 | |
尖山新区 (黄湾镇) | 钱江村、黄湾村、尖山村、闸口村、五丰村及黄山村涉山地区 | 山区地质灾害 |
硖石街道 | 市区东山、西山区域 | 山区地质灾害 |
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 | 胜利社区(原泾长村、双冯村)及双山村部分区域 | 地面沉降 |
市区东殳山、西殳山、东横山区域 | 山区地质灾害 |
注:地面沉降重点防范地区是指累计沉降量大于500毫米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