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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122/2020-51280 发文机关: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2020-05-20
责任部门:海宁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科室:办公室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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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9年下半年度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2号)、《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嘉人社〔2018〕180号)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海政发〔2014〕4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市医疗保障局起草了《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9年下半年度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9年下半年度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我局。

公示日期: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28日

联系人:张袁勋

联系电话:0573-87639371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州东路548号1号楼209室

邮编:314400

附:《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9年下半年度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20日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9年下半年度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2号)、《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嘉人社〔2018〕180号)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海政发〔2014〕4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下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周期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全省医疗保障工作会议“三个提升”的要求,实现与嘉兴市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的工作目标任务,决定从2020年1月起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周期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务员医疗补助结算周期同步调整。为平稳衔接结算周期的调整,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实行半年过渡期,并按半年过渡期办法调整相关政策。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半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9年下半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690元/人,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230元。

2019年下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为60元/人,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15元,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一并收缴。

2019年下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合计750元/人,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245元/人;各级财政补贴505元/人:市级及以上财政按参保人员每人半年388元补助,镇(街道)财政按辖区内应保人员每人半年116元补助,村(社区)按参保人员每人半年1元补助(其中城镇社区的补助由市、镇(街道)财政按1:1比例承担)。

按年度参保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须于2019年6月25日前足额缴纳,由税务部门委托海宁农商银行代扣代收,村(社区)不收取现金。镇(街道)配套资金须于2019年9月底前足额上缴市财政社保专户。中途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与镇(街道)配套资金同步结算,于缴费次月上缴市财政社保专户。

(二)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调整。

1.2019年下半年度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年度最高补偿基金额调整为400元。

2.被征地农民门诊统筹年度最高补偿基金额同步予以调整,其他未作调整的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按原政策执行。

三、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支付范围。

结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的调整,根据省和嘉兴市关于“弱化门诊个人账户、突出门诊统筹补助”的政策安排,我市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采用先固化、再完善的办法进行逐步调整:

1.调整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划入标准在年龄段维持不变的情况下采用按固定金额确定,不再与缴费基数挂钩,具体为:

(1)单位缴费人员35周岁以下的:180元/月;

(2)单位缴费人员35周岁(含)以上至45周岁的:205元/月;

(3)单位缴费人员45周岁(含)至退休的:230元/月;

(4)自谋职业缴费人员35周岁以下的:110元/月;

(5)自谋职业缴费人员35周岁(含)以上至45周岁的:125元/月;

(6)自谋职业缴费人员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的:140元/月;

(7)退休人员75周岁以下的:255元/月;

(8)退休人员75周岁(含)以上的:280元/月;

(9)建*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310元/月。

2.2019年下半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为60元/人,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15元。个人缴费部分将由医保个人账户中统一划转。

3.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1)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普通、急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不再用于支付住院、规定病门诊费用里的个人自负部分。

(2)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负、自费医疗费用;可用于支付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可用于家庭共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二)半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调整。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半年过渡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做如下调整:

1.2019年下半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当年门诊起付额度达到后,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内部分,在职职工自负250元、退休人员自负150元后,进入门诊统筹补助,补助比例暂不调整。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2.其他未作调整的职工医保待遇政策按原政策执行。

四、有关工作要求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程序复杂。市医疗保障局和各镇(街道)应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让群众理解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尽量减少因待遇调整引起的投诉或信访。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此项政策落到实处。

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涉及的具体金额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对《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9年下半年度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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