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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8/2021-65094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1-11-25
所属栏目: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发文字号: 海农发〔2021〕50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1-12-09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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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村级组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宁市村级闲置资金存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海宁市村级组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宁市村级闲置资金存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5日

海宁市村级组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一、内容与范围

村级组织劳务用工,是指村级组织在村庄环境整治提升、卫生保洁、垃圾分类、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自然灾害应急处理和灾后自救等工作中临时抽调的劳动用工。

村级工程建设中的人工工资不得以劳务用工费形式列支。

二、核定标准

(一)各镇(街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按照普通用工和技术用工分别核定村级组织劳务用工日工资最高限价。

(二)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的原则,结合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状况,根据当地用工的工资标准、技术含量、劳动强度、农时季节等因素,分类确定村级劳务用工工资标准。

(三)工资标准由村班子联席会议提出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镇(街道)备案。工资标准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三、用工决策

(一)各项劳务用工事宜(除突发紧急事件外)应由分管条线村干部提议,由村班子联席会议对用工事宜和用工量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二)村级组织劳务用工支出总额2万元以上的按照“五议两公开”程序决策。

四、用工登记

(一)各村(社区)应规范填写劳务用工考勤记录表(附件2),考勤记录表内容包括劳务内容、用工时间、务工人员姓名、工价及联系电话等。

(二)用工期间,村级组织应确定专人对劳务工作进行考勤。考勤记录表应由务工人员和负责考勤的村干部确认签字,村监委审核签字后,作为入账支付凭证。

五、审核审批

(一)月底,村考勤人员或村级组织另行指定人员,根据考勤情况对当月本村发生的劳务用工量进行审核汇总。

(二)劳务用工费原则上一月一结报。

(三)报账员应对劳务用工结算表进行审核,对资料完整、手续完备的劳务用工费,按相关程序审批支付。

六、支付入账

(一)劳务用工费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代领。

(二)领取固定工资报酬的村“两委”干部,不得再以任何名义领取劳务用工费。

(三)劳务用工费由上级单位支付的,村级组织不得再重复支付。

七、公示监督

村级组织劳务用工费每月在村务公开栏和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方便群众随时查询和监督。

八、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为村级组织劳务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项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监督检查。镇(街道)应加强对各村级组织劳务用工费支出情况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对支出较高的可进行专项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切实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三)责任追究。对发现劳务用工不按相关规定执行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附件:1.村级组织劳务用工清单

          2.  村(社区)劳务用工考勤记录表

          3.务工点名单

附件.docx


海宁市村级闲置资金存放管理办法(试行)

一、村级闲置资金范围

村级资金包括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村级集体资金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纳入存放管理: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5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不纳入存放管理的资金,应存放于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存放。存放形式可以采用通知存款、协议存款等类型存放,提高集体资金收益。

二、村级闲置资金存放方式

村级闲置资金竞争性存放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招标存放:由村集体委托镇(街道)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村级闲置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一律纳入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交易。招投标方案要综合考虑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

(二)跟标存放:根据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中标公告,直接选择最新中标公告中的中标银行及其同期限中标利率。

(三)目录存放:市农业农村局每半年或一年发布一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竞争性存放产品目录,产品目录主要涉及银行上报的大额存单及保本型存款相关产品。在目录有效期限内,由村选择适宜的存放产品。

三、村级闲置资金存放的程序

各村(社区)应将村级闲置资金存放纳入村级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执行“五议两公开”制度,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村级闲置资金存放方案、协议和村(社区)班子会议纪录及社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应在镇(街道)备案。新开设银行账户应经过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在镇(街道)备案。

四、村级资金存放目录的动态管理

村级资金存放目录的产品由各银行上报,经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发布。为保障村级资金安全,银行上报的产品必须由银行出具保本承诺。纳入村级资金存放目录的银行应当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海宁市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以下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及以上。

(四)产品到期实际收益与承诺收益一致。

纳入村级资金存放目录的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各村应及时提前收回存款,并取消该银行村级资金存放目录纳入资格二年。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严重不正当竞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其他妨碍资金安全行为的。

五、相关要求

(一)保证资金存放的规范。已由村级自行存放且未到期的存款,应在到期后,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存放。原则上到期不自动续期,村社应及时做好账户销户工作。

(二)提高资金存放的收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切实履行本单位闲置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确保村级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实施资金存放工作,最大限度的实现村级资金收益最大化。

(三)加强资金日常监管。各村应建立健全本村的闲置资金存放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基本情况和存放情况。镇(街道)要加强对村集体闲置资金存放工作的指导,监督跟进资金存放的安全性、效益性。定期对所属村(社区)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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