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公立医院: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海宁市公立医院先行先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复函》(浙价医[2018]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海宁市公立医院先行先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对象为:市人民医院、中医院、中心医院、二院、四院、妇保院。 二、海宁市公立医院先行先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项目: 1、海宁市市级公立医院诊查费; 2、海宁市市级公立医院部分治疗费; 3、海宁市市级公立医院CT等检查治疗项目; 4、医疗服务“项目内涵”、“除外内容”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医保衔接 (一)从调价之日起,市级公立医院药品按照实际采购价销售,采购价低于(或等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医院实际销售价格结算;采购价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医保支付标准结算,报销比例不变。 (二)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执行原报销政策,报销比例不变,医保门诊和住院均次费用标准维持不变,保证群众人均医疗费用负担不增加。 四、医疗服务价格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各市级公立医院要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工作,为半年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评估工作准备好相关基础性资料。 五、先行先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海宁市公立医院先行先试医疗服 务价格调整方案的复函(浙价医[2018]10号) 海宁市市级公立医院诊查费价格调整表 海宁市市级公立医院部分治疗费项目价格调整表 4.海宁市市级公立医院CT等检查治疗项目价格调整表 海宁市物价局 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