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检验项目及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医〔2017〕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嘉兴市物价局同意,可按省文件规定的最高价格执行。 附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检验项目及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医〔2017〕57号)
海宁市物价局 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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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检验项目及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医〔2017〕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嘉兴市物价局同意,可按省文件规定的最高价格执行。 附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检验项目及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医〔201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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