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进入老年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海宁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26 11:42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海宁市字号:[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高水平建设海宁“四好农村路”,加强我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局拟定了《海宁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文件,现将《海宁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电话、钉钉反馈至我局。

公示日期: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9日

联系人:李海龙

联系电话:87289827,15888378411

联系地址:海宁市交通运输局3号楼520办公室

邮编:314400

附件:《海宁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2月26日



海宁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批示精神,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海宁市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乡村公路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原则上是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纳入省公路数据库的乡道公路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 乡村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市交通运输局主管我市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计划安排、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乡村公路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水利、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或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承担公路管理站的管理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负责编报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计划,制订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制度,承担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做好乡村公路大中修计划预申报、小修保养、灾毁抢通修复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机制;制订本辖区爱路护路乡规民约。

第七条 完善路长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辖区内乡村公路总路长,乡镇中层领导担任辖区内乡道路长,各行政村党政班子成员担任本行政村区域内的村级公路的路(段)长。各级路长负责督促相应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八条 乡村公路养护应当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智慧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九条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加快推进乡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积极探索各种综合养护承包方式,逐步建立乡镇(街道)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鼓励乡村公路大中修与乡村公路养护捆绑招标、乡村公路养护实行分片捆绑招标,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加快对我市公路养护企业的培育,让更多具有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参与我市乡村公路养护。

采取市场化养护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应委托具有养护资质的企业实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并制定考核标准,加强对养护企业的考核。

第十一条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内容:

(一)保证路基、路面、边坡、安全设施、路灯及其他构造物的完好;

(二)保证桥梁运营安全,桥下空间无堆积物、构筑物等影响桥下空间安全。

(三)保证公路路面排水良好;

(四)保证绿化齐全美观,对遮挡视线、遮挡标志标线的绿化应当及时修剪;

(五)保证公路交通安全设施齐全,按国家标准设置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定期保养,及时修缮损坏部分。

(六)按照“四位一体”保洁工作的要求,保证路面、路肩、边坡的整洁。

(七)如遇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导致的公路中断,应当立即抢修或清理,保证公路畅通。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考核标准,加强对乡村公路养护的考核和检查,考核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考核结果与养护资金的拨付挂钩。

第十三条 鼓励乡村公路养护管理采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养护管理水平,推动公路数字化建设,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现代智慧乡村公路网。

第十四条 为确保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有序开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第六条规定建立乡村公路管理站,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订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二)设立的乡村公路养护机构名称统一为“××镇(街道)公路管理站”;站房面墙颜色统一为黄色,公路养护管理站适当位置设立直径60厘米的公路路徽;统一红色标语“养好公路,保障畅通”;站房配备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值班室、仓库工具用房等;应当配置养护作业(巡查)车1台。对于已经采用市场化养护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要求养护企业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并纳入考核。

(三)明确公路管理负责人1名,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

(四)根据现行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做好路基、路面、桥涵、沿线设施、路灯、绿化、洁化等养护检查工作,桥梁一桥一档,完善定期检查制度、危桥改造制度,做到路基稳定、路面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绿化美化、行车通畅、舒适安全。

(五)公路管理站统一使用浙江省公路站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配备电脑1台、打印机1台、值班通讯电话1部,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信息。

(六)公路管理站应当建立健全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台账资料,实施市场化养护的乡镇必须督促养护企业按规定建立台账资料。

台账统一要求“二图六表”和“三本”记录。“二图六表”是《公路管养路线示意图》《公路养护质量示意图》《公路站基本情况表》《出勤出工统计表》《公路养护月完成情况表》《晴雨记录表》《材料耗存登记表》《公路小修保养经费计划执行表》。“三本”记录是《收工记录》《路况(路政)巡查记录》《公路管理站(项目部)台账》。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应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并根据养护作业类型制订相应的安全保通方案;公路养护作业应在保障养护作业人员、设备和车辆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养护作业对交通安全保通状况的影响,保障交通通行; 养护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佩戴安全帽。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上级养护管理的要求和确定的比例,委托第三方实施乡村公路路况评定。

第四章 资金筹措及拨付

第十七条 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列入市、镇两级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并积极争取上级补助。

第十八条 财政投入乡村公路养护经费标准:乡道补助5500元/年·公里,村道补助5000元/年·公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安排好配套资金,并列入镇(街道)的财政预算。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细则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乡村公路的检查与考核: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采取平时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二)年度、季度检查考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组织进行。季度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并以四个季度的平均分作为年终检查考核成绩。

(三)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和综合评议,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四)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将季度检查和年终考核情况进行书面通报,考核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扣除当年度20%的养护补助经费。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2021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3月22日发布的《海宁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修订版)》(海政办发〔2019〕43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关于对《海宁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