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遏制森林火灾,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局拟定了《 森林禁火令通告》(征求意见稿)文件,现将《 森林禁火令通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电话、钉钉反馈至我局。 公示日期: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3月8日 联系人:陆新火 联系电话:87288743,18157391785 联系地址:海宁市行政中心5号楼50212办公室 邮编:314400 附件:《森林禁火令通告》(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26日
《森林禁火令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遏制森林火灾,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通告: 一、2021年3月15日至4月15日为森林禁火期,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以内所有林区为禁火区域。 二、在禁火期间,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的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三、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四、森林禁火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重点看牢和禁止明火上坟、焚烧秸秆及炼山、烧荒烧草、野炊烧烤、燃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双禁”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党政纪责任;森林火灾肇事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关于对《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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