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促进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1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1年出口信保政府统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保范围: 在海宁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且2020年自营出口额在4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型企业 。 二、统保期限: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三、保险费用: 全市年度统保保费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四、工作内容: (一)为符合统保条件的企业提供出口贸易保险服务; (二)不定期发布出口风险提示,提高企业风险管控能力; (三)举办企业外贸风险预警培训及专题讲座; (四)市商务局等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请具备资质且有意向承办2021年政府统保工作的保险机构于即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进行报备,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联系人:戴炜皓,电话:87288796,13706594440。) 、 海宁市商务局 2019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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