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19日,海宁市交通运输局在中国海宁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对《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了公告合理化建议征集,征集期间共收到相关部门反馈意见6条,采纳4条。具体内容如下: 1.全文涉及“市规划主管部门”字样 调整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2.原“二、部门职责”中“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工作” 调整为: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3.原“二、部门职责”中“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监督工作。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文物、水利、卫健、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调整为: 市发改、公安、财政、文物、水利、卫健、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4.原“四、保护区管理,(一)保护区范围”中“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根据线路建成和投入运营的实际情况初步划定,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调整为: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根据线路建成和投入运营的实际情况初步划定,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20日
相关链接:关于公开征求《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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