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海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承办单位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列入目录清单管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按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承办部门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实行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决策资料全程记录、及时归档。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附件:海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附件 海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 | 承办单位 | 承办时间 | 实施计划 | 1 | 海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 市发改局 | 2021年3月完成 | 2021年2月通过市人代会审议。 2021年3月正式发布。 | 2 | 海宁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 | 市经信局 | 2021年9月完成 | 2021年1月前完成规划编制、专家论证、委托编制采购等工作,形成规划框架初稿、开展产业调研。 2021年3月召开部门、企业意见征询会。 2021年6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改。 2021年9月前正式发文。 | 3 | 海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1年12月完成 | 2021年12月基本完成规划成果编制,按程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 4 | 海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2021年7月完成 | 2021年1月前完成资料收集、月编制、专家论证等阶段工作。 2021年6月前修改完善。 2021年7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 5 | 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海宁规划纲要(2021-2035年)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2021年6月完成 | 2021年1月前完成资料收集、月编制、专家论证等阶段性工作。 2021年4月修改完善。 2021年5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改。 2021年6月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 | 6 | 海宁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年1月完成 | 2021年3月启动规划编制工作。 2021年5月完成框架初稿进行讨论修改。 2021年8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召开部门意见征询会。 2021年11月召开规划评审会,修改后进行公示。 2021年12月提交市政府审议。 2022年1月提交规划成果稿。 | 7 | 海宁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 | 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5月完成 | 2021年1月前完成规划编制招标、启动规划编制、规划框架和规划初稿。 2021年2月完成规划走访调研,完善初稿。 2021年3月召开内部征询会、专家审查会。 2021年4月修改完善,5月提交市政府审议发布。 | 8 | 海宁市节约用水“十四五”规划 | 市水利局 | 2021年12月完成 | 2021年6月前完成公开招标并编制形成初稿。 2021年8月完成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和修改工作。 2021年10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1年12月底前经市政府批转印发。 | 9 |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5月完成 | 2021年3月《实施意见》拟稿。 2021年4月《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2021年5月《实施意见》提交市政府审议。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人武部, 市法院,市检察院。 |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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