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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海宁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19 10:1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海宁市字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治水思路,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集约化利用,调动全社会的节水积极性,根据《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和《海宁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海宁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现将《海宁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我局。

公示日期:2021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27日

联 系 人:沈周华

联系电话:0573-87290318,13567346026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昌路288号

邮编:314400

附件:《海宁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水利局

2021年7月19日



海宁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治水思路,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提升节水意识和积极性,根据《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和《海宁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小区的奖励。

二、奖励(补助)对象

1.全国水效领跑者(工业企业、用水产品型号企业);

2.省级节水标杆单位(工业企业、小区、学校、酒店);

3.省级、嘉兴市级和海宁市节水型单位(工业企业、服务单位、学校、医院等);

4.投入中水回用、非常规水利用等节水工程建设的企业(单位)。

(注:全额预算单位不享受奖励)

三、奖励(补助)标准

1.获得全国“水效领跑者”工业企业称号的,给予50万元/家奖励;获得全国“水效领跑者”用水产品型号称号的,给予10万元/家奖励。

2.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的,给予20万元/家奖励;

获得省级节水标杆小区称号的,给予节水改造投资的50%补助;获得省级节水标杆校园(高校)称号的,给予20万元/家奖励;获得省级节水标杆酒店称号的,给予10万元/家奖励。

3.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给予5万元/家奖励;获得嘉兴市、海宁市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给予3万元/家奖励;获得节水型服务单位(酒店、宾馆等)和节水型医院(私立)称号的,给予2万元/家奖励。

(注:执行标准按海政办发〔2017〕189号《关于印发海宁市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执行)

4.投入中水回用、非常规水利用等节水工程建设的企业(单位)补助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2019年修订)的通知》(海政发[2019]42号)执行。

(注:内容为“(四)支持绿色发展和清洁生产。对列入预申报的投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节能(节水)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0%以内奖励,单个企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化纤制造、印染、磁性材料、光伏制造(不含组件)、钢压延加工五大高耗能行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四、申报条件

1.省级节水标杆和全国“水效领跑者”载体申报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管中心、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对创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实。同时报送市水利局统一行文上报。

2.节水型载体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审核、指导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命名或上报。

3.对企业(单位)投入中水回用、非常规水利用等节水工程和节水信息化管理系统(监控项目)建设的,由相应的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并确认。

五、资金管理

1.奖励资金实施程序:由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给予奖励(补助)。

2.奖励资金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奖励(补助)资金进行审核,落实年度预算安排,并加强督促检查。以上奖励(补助)数额不等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次,已兑现的补足差额。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

六、本办法施行时间为2021年至2025年。


相关链接:关于对《海宁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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