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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海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05 14:5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海宁市字号:[ ]


因《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已修订及其他人防政策的调整,原《海宁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5〕181号)已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也不能适应目前我市人防产权制度改革建设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建设,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人防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通知》《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嘉兴市人防办《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宁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宁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海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制订的《海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我局。

公示日期: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13日

联 系 人:张益

联系电话:0573-87287021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洲西路89号

邮    编:314400

附:《海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5日


海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防空建设,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国有人民防空资产(以下简称“国有人防资产”)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切实维护人防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制约人防建设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财政部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5年修订)》《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1998〕第21号)《中共海宁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宁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委改〔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概述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立场、人民至上,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

国有人防工程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是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是社会公益事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产权登记、工程管理、资产运行、有机更新、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装备物资疏散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2016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土地依法结建确权国有的人防工程(即改革后人防工程)、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取得土地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即改革前人防工程)、国有资金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即自建人防工程)和社会资金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即社会投资人防工程)。

不同类别的人防工程均包括其独享的口部建筑。

改革后人防工程和自建人防工程统称为国有人防工程。

本办法所称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是指通过增加战时功能的设计和平战转换措施,达到以平时使用功能为主、战时人民防空功能为辅的地下空间。

本办法所称国有人防资产是指国有人防工程资产。

本办法所称人防车位是指人防工程区域内划分的“机动车车位”。

人防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其防空效能的前提下,鼓励平时予以开发利用(租赁)。

三、部门(单位)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的监管工作。

市人防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国有人防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防主管部门,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

委员会每半年对国有人防资产产权人进行一次检查,每年结合国资部门对国有企业年度审计,对人防工程管理和资产运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与产权单位工资决定机制等挂钩。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负责国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管理和国有人防资产运行。

四、规划建设

(一)规划管理

1.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人防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镇)建设相结合、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防灾工作相融合,落实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综合防护、注重实效、服务民生等基本要求。

2.编制人防专项规划和人防控规。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及人民防空要求,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海宁市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及《各镇、街道人民防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人防控规”),明确城市防护要求、防空片区划分与近远期建设目标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人防控规的具体要求。体现开发地块各类人防建设控制指标,包括人防工程、防空警报器等人防设施类别、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人防车位面积、连通联建等。

(二)建设管理

1.人防工程类别。人防工程按性质可分为“依法结建”和“投资修建”两类。

依法结建人防工程是指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人防控规修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人防规划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标准。

投资修建人防工程是指国有或社会资金投资开发地下空间修建的人防工程。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修建人防工程,并在建设、经营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鼓励各类地下空间的互连互通。属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其连通道面积可计入人防审批面积。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其口部等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增强防空抗毁能力。  

2.易地建设审批要求。应当修建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人防控规,建设单位经人防主管部门核实可以不建或者少建人防工程的,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筹组织易地建设。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及减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3.人防建设审批。

建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书出具会商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订土地出让(划拨)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要,向市人防主管部门征询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书和土地出让(划拨)方案。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防控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及时提出人防工程建设指标。

明确人防设计要求。在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位置、埋深、建设规模、战时功能、防护等级、平时用途、主次要出入口位置、人防车位配比、平战转换、公共配套、地下空间连通等人防建设要求提供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知建设和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编制相关内容,确保人防工程与项目主体实行同步配套设计与建设,满足战时防护和平时开发利用需要。

参加方案评审会。在建设项目方案评审阶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邀请市人防主管部门参加方案评审会。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书和方案设计阶段提出的人防建设要求,对人防工程的设计内容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口部管理房、进出道路、相邻人防工程间的连通等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修改建议要求。需要市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公安、民政等部门配合的事项,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加强施工图审查。人防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坚持平战结合。市人防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结建人防工程时,人防工程战时人防掩蔽面积不低于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60%;平时用途为停放机动车的,人防机动车车位净面积不低于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25%;人防工程位于公租房、廉租房、安置房、幼儿园等配建工程下面的建筑面积占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高于配建工程建筑面积占项目(含配建工程)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并满足人防工程设计规范有关要求。

加强质量监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检测、咨询、设备生产等业务的机构、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资格,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市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人防工程防护专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由建设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等要求。人民防空专用设施设备生产及安装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性能检测。

组织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人防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落实人防工程标识标牌张贴、人防墙体和人防车位标识喷涂、平战转换方案制定、平战转换物资器材储备以及上级要求的其它平战转换措施,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供完整的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建设项目及人防工程竣工实测面积报告等资料,人防工程的范围应当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在竣工平面图上进行确认。市人防主管部门经现场查验和资料审核通过后出具《海宁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组织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纳入市建设主管部门竣备多合一。在竣备阶段,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和人防工程实测面积以及原人防审批意见,重新核定其应履行的人防义务,对不建少建的人防工程补收易地建设费,对符合处罚规定的情形按程序予以处罚。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出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时应载明人防工程有关情况,主要包括人防工程的坐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所在地下层数等有关数据。

五、产权登记

(一)工程移交和产权性质

市人民政府(市人防资产管理委员会)指定一市属国有企业为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国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和监督建设单位将国有人防工程无偿移交给产权人。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负责接收。

国有人防工程不动产权,包含国有人防工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人防工程产权系国家所有。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依法对国有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但不得进行以产权为标的的抵押、出售、转让、赠与等处分。改革前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产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社会投资人防工程的产权系建设单位(投资人)所有。

(二)登记发证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具体登记办法按照《海宁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确权登记暂行操作办法》(海土资〔2018〕54号)有关要求执行。市发改、民政、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住建(人防)、项目建设单位、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等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国有人防工程产权登记有关工作。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投资修建人防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除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外,一般采用出让方式供地。

国有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由产权人负责申请。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委托项目建设单位在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代为办理国有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向其提供国有人防工程坐落位置证明。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人防工程情况依法登记,核发人防工程不动产权证。人防工程不动产权证中应明确供地方式为“划拨”,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建筑属性为“地下空间—人防工程”,并载明人防工程的坐落位置、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建筑面积、地下层数等事项,并附人防工程相关平面图。

社会投资人防工程的投资人(产权人)负责社会投资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证,登记主体为投资人,平时用途为出让时规划审批核定的用途。

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可与人防工程一并登记,也可作为地面建筑按地面房屋建筑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单独登记。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占用地块地面建筑技术经济指标,且平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应单独登记,并注明“人防工程口部房”字样。

(三)资产评估和账户处理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委托进行资产评估,报市财政(国资)主管部门资产评估备案后办理账户处理。市税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涉税相关工作。

(四)不动产权注销与变更

经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报废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人防工程,由产权人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防工程不动产权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五)有关维修资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国有人防工程不用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有应分摊的建筑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可在人防车位开发利用收益中列支。

六、工程使用

(一)使用管理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依法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人防工程竣工备案后,在投入使用前产权人(改革前人防工程为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向市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手续。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负责全市国有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生产。制定防台防汛消防等应急预案,落实防台防汛排涝消防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国有人防工程平战功能正常,运行安全,自觉接受市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国有人防工程使用人应按要求合理使用。不得破坏人防工程和人防设施设备,不得改变人防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自觉接受产权人的管理和市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管,按要求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措施。

非国有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全市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在战时和平时遇突发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改革前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使用人)和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使用单位(使用人)均应无条件服从。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加强国有人防工程的管理,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智能分析,提升可视化率和智能化数字化管理水平。

(二)开发利用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负责国有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实施,推动国有人防资产合理优化配置,提高管理使用效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进行出租、出售、抵押、转让、赠与等处置。根据平战结合需要,可采取社会停车、单位使用、面向小区业主租赁等方式。

社会停车,按照海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有关规定执行,并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对部分自建和依法结建国有人防工程,结合实际可交由相关单位使用,由产权人与有关各方协商确定权利义务,也可由产权人组织开发利用。位于住宅小区的国有人防工程优先面向小区业主进行使用权租赁,以长期租赁为主、短期租赁为辅,价格体现人防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在确保满足本小区业主停车使用的前提下,剩余人防区域,产权人可合理合法组织开发利用。开发利用收益用于国有人防工程和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国有企业(产权人)的发展,兼顾改革前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不得挪作他用。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负责国有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承租人承租国有人防工程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承租人主张相应物业服务费用。

(三)人防工程的有机更新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因建设项目主体拆除原因导致需拆除的,或单建式人防工程因有机更新等原因需要拆除的,经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有关单位组织拆除,市人防主管部门将其从全市人防工程清单中移除。拆除补建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人防工程因工程本身或人防设施设备损坏严重丧失防空效能、且难以修复或丧失维修价值、建设项目主体不拆除的,需要进行报废处理,经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报废后,市人防主管部门将其从全市人防工程清单中移除。采取人防工程预报废制度,先将相应指标纳入拟报废人防工程所在防护分区控规中,后申请报废,在后续项目中建设到位。

对拟报废的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聘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照上级有关标准或人防工程、人防设施设备防护性能标准进行检测,若检测结论建议报废的,建设单位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进行评估。评估确认人防工程或人防设施设备失去防空效能且难以修复或丧失维修价值的,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省、市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确需报废的人防工程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对难以落实建设单位、拟报废的人防工程,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前述流程办理报废手续。报废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按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鼓励开发停车功能。

人防工程经批准改造或恢复其原有功能的,不得减少其掩蔽面积,不得降低其防空效能,满足建设、消防等有关要求。

七、维护管理

构建五方管理体系。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坚持平战结合,市人防主管部门搭建由本部门牵头、建设单位、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专业公司共同参与、分工明确的五方管理体系,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分级维护管理。

市人防主管部门明确五方维护管理主体职责,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管;负责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数字化场景开发运用,提升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数字化水平;牵头制定人防工程维护规程,指导和协助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开展国有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改革前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指导相关产权人开展社会投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平战转换经费,履行平战转换义务;国有人防工程和社会投资人防工程的平战转换由其产权人负责,建设、使用等单位协助;改革前人防工程的平战转换由建设单位负责。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履行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组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队,负责全市国有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兼顾改革前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落实资料归档等规范化建设。组建平战转换专业队,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

市人防主管部门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队和平战转换专业队纳入全市人防专业队伍加强管理。

提倡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履行人民防空义务,保护国防设施。承租人承租国有人防工程后,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承租人提供相应物业服务。

第三方专业公司根据合同负责人防专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

八、资产运行

国有人防工程实行资产化运作。其产权人可利用国有人防工程或人防车位收益权,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融资,支持国有企业和全市人防经济社会发展,但不得以人防工程所有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人防工程租赁收益与人防资产融资资金分别实行独立核算,保障人防资产保值增值和融资资金安全。

国有人防工程的资产管理实行独立封闭运作,与产权人其他资产分账核算,确保不受产权人经营损失或其他损失影响。

九、数字化改革

参与建设和使用全省人防数字化管理平台,以数字化改革促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和人防建设管理多跨应用、制度重塑,为新时代人防建设提供效益质量倍增器。

十、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国有人防资产利益、阻挠妨碍市人防主管部门和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依法履职及承租人正常使用、擅自处置人防资产、采取拆除改造破坏等手段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降低其防空效能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原海政办发〔2015〕181号、海政办发〔2015〕182号、海政办发〔2018〕144号文件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关于对《海宁市人防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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