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工作,规范信息的统计报送内容和程序,保证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将《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电话反馈至我局。 公示日期: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16日 联系人:陈文垚 联系电话:(座机:0573-87289863 手机18258350331) 联系地址:海宁市交通运输局807办公室 邮编:314400 海 宁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2021年8月6日 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规范信息的统计报送内容和程序,保证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管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及《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为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 计的归口单位,海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制度各项要求,制定本单位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有关信息;其他有关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的统计报送有要求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 第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确定信息报送的牵头责任部门、责任人员、联系方式等,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见附件1)。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备。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内容分为年度计划和年度 统计分析信息、季度服务质量承诺履行情况、月度运营信息(见 附件2)、非常态化信息四类。 第五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要求报送有关运营信息: (一)年度计划和年度统计分析信息主要包括综合和专项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年度应急演练总结报告、年度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报告、年度运营险性事件总结评估报告。 其中,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应在确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送; 年度应急演练总结报告应在年度演练计划周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年度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报告应在本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年度运营险性事件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本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服务质量承诺履行情况按季度报送,应于本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月度运营信息主要包括运营基本数据、月度运营基本数据、月度运营安全信息、月度服务质量信息、月度客运设施可靠性、月度能耗信息等方面,应于本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 (四)非常态化信息包括重大节假日及重要活动期间运营保障工作方案、重大节假日期间日报、临时措施信息、施工改造信息及市交通运输局要求报送的信息等。 重大节假日及重要活动期间运营保障工作方案应于节假日 或重要活动起始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 重大节假日期间日报应至少包括当日所辖线路客流总量(包括较去年同期增长比例)、每条线路客流量(包括较去年同期增长比例)、应对大客流采取的措施、线网总体运行情况及市交通运输局要求的信息等,应于次日上午12时前报送。 临时措施信息主要包括因客流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 运营单位采取的限流、甩站等应急措施,以及封站、暂停运营等应急措施。若以上措施是提前研判决定的,应于决定作出后措施实施前及时报送;若是临时根据现场情况实施的,应于实施同时报送。 施工改造信息主要是对于涉及关闭车站出入口或换乘通道、暂停车站使用、缩短运营时间的施工改造信息,应于改造实施起始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 市交通运输局要求报送的信息,按照具体要求的内容、形式、时限报送。 第六条 年度计划和年度统计分析信息及季度服务质量承 诺履行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加盖企业公章报送。 月度运营信息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2)格式,由填报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 非常态化信息中,因客流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运营企业采取的限流、甩站措施信息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报送;重大节假日期间日报应经相关负责人审核通过,可以先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数据形式报送,收假后3个工作日内再将有关信息汇总书面加盖公章报送;其他非常态化信息应以书面形式加盖企业公章报送。 第七条 运营单位报送的信息应经企业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送有关信息,报送情况纳入对各企业的相关考核。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与运营单位应探索建立智能管理系统,不断提升运营数据报送的信息化程度,提高信息传输效率。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将运营单位报送的运营数据信息汇总整理,按要求定期报送海宁市委、市政府、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上级单位,为有关单位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后30日起执行。 附件: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报送联系人名单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月度信息报表 附件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报送联系人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附件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月度信息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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