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进入老年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决策制度
关于《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06 09:1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海宁市字号:[ ]


一、制定背景

1.根据全国机构改革情况,部分机构职能划转,根据市编办三定方案的明确,现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工作的落实,理清各部门职责,确保职能顺利移交,明确部门间职责边界,建立多部门管理的协作配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2.结合我市近年来城乡统筹发展情况,农村村民的生活需求和生活方式不断改变,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家庭成员年龄结构发生变化。且因机构改革,各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均做了相应修改,原《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海政办发〔2014〕206号)部分内容已无法适用于现状,故对此文件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村民建房应遵循的原则

村民建房管理应当遵循符合规划、节约集约、“一户一宅”和分级管理四大原则。

(二)规划用地要求、保障用地需求

明确规划用地要求,属地及时编制相关规划,户均用地原则上控制在0.5亩以内。

用地原则上通过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获取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予以解决,确实无法通过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解决的,市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刚需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三)规范用地标准

1.明确可以申请取得农村宅基地和申请宅基地不予受理和报批的情况。

2.梳理“建房户”的认定资格。

3.确定村民建房的建设标准。

(四)申请审批程序

村民建房申请流程、审批程序,明确各部门、属地及其部门的操作内容和操作顺序。

三、实施日期

本文件自2020年10月10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海政办发〔2014〕206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海宁市农业农村局、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解读人:张江浩、杨峥;

3.联系电话:0573-87015303、0573-87228170


政策原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年修订)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