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海宁市农村危桥改造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海政办发〔2018〕86号)执行期限已到,结合我市农村桥梁实际,为确保农村桥梁使用安全,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充分发挥现有农村道路功能,保证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延续农村危桥改造补助政策十分必要。海宁市水利局牵头召集市发改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完成了修改。现将《海宁市农村危桥改造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海宁市水利局。
公示日期: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14日
联系人:王茂东
联系电话:0573-8763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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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4400
附件:《海宁市农村危桥改造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水利局
2021年9月6日
海宁市农村危桥改造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全市农村桥梁使用安全,切实解决农村危桥改造问题,充分发挥现有农村道路功能,保证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结合我市农村桥梁实际,现就农村危桥改造财政补助政策明确如下:
一、工作职责及相关要求
(一)工作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在村(社区)是农村危桥改造的责任主体。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桥梁性质分别承担业务指导责任和考核督查工作,其中镇、村级公路上的桥梁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业务指导和考核督查,农村其他道路上的桥梁由市水利局负责业务指导和考核督查。
(二)补助范围:除市中心城区、城镇建成区、经济开发区、盐官度假区域内以及各镇(街道)工业功能区内桥梁外的农村危桥。
(三)建设要求:农村危桥重新改建标准为:镇道桥宽为5米以上,村道及其他道路桥宽为3.5米以上。
二、补助标准
农村危桥改造所需建设资金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承担,市财政按照桥梁跨径大小分别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
(一)桥梁跨度20米以下的(不含20米),市财政按桥梁建筑面积补助1700元/每平方米。
(二)桥梁跨度20米以上的(含20米),市财政按桥梁建筑面积补助2000元/每平方米。
桥梁建筑面积按桥梁净跨径×桥梁全宽计算,补助标准按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计划下达时间执行。
三、补助资金拨付
工程交工验收且完成审价后一次结清。补助资金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复审后,采取直接拨款的方式将资金支付到镇(街道)财政,由镇(街道)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
四、预算管理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危桥改造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结合本镇(街道)实际情况,合理编制农村危桥改造计划。在每年的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改造的危桥按桥梁性质分别上报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危桥鉴定,并出具危桥鉴定报告。
(二)农村危桥改造补助资金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农村危桥改造计划汇总审核后编制,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批准后实施。
因突发事件等产生的危桥,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补助资金经上报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市财政预算。
(三)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充分发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危桥改造的组织领导,建立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提出改造计划、组织改造建设和建成后的维护管理。村级组织要发动群众大力支持农村危桥改造,并做好相关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严格管理,确保质量。农村危桥改造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全面实施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尤其要重视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设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并对工程全过程实行公开透明,切实将农村危桥改造工程建设成为优质工程、廉洁工程、放心工程。
(三)落实机构,抓好养护。桥梁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桥梁的使用寿命,对改造后的桥梁,要加强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养护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对每一座完工桥梁落实专人进行日常的维护管理。
六、执行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七、其他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关于对《海宁市农村危桥改造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期间的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