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促进农业水环境的综合治理,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肥料化利用,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印发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20〕22号)、《海宁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操作管理办法》(海农发〔2020〕2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2021年我市对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继续实行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吨,省级和市级各补贴150元/吨。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公示,2021年我市符合补贴条件的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数量为1449吨,合计补贴资金43.47万元,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作物生产的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共39户。现将2021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明细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至1月25日,在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可向海宁市农业农村局反映。联系电话:0573-87223653(市农业农村局植土站)、0573-87635709(市农业农村局)。
海宁市土肥植保能源技术服务站 2022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