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培训机构: 现将《海宁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黑白黄名单”制度(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按照要求 规范办学,不断巩固我市“双减”工作成果。
海宁市教育局 2022年1月28日 海宁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黑白黄名单”制度(修订稿)
为深入推进“双减”工作,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加大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开力度,进一 步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现决定印发《海宁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黑白黄名单”制度 (修订稿)》。 一、适用对象 海宁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 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 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依据,开展 管理工作。 2.坚持部门联动。强化属地网格治理,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在培训机构安全卫生、培训行为、师资 情况、合同使用、收费情况、广告宣传等方面,实行属地部门联动管理,确保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 3.坚持实时有效。对培训机构办学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动态监督,实行累积计分,对于年度累计 扣分达到上限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公布办法 (一)白名单公布办法 1.公布对象:教育局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办学行为合法合规的学科类培训机构。 2.公布时间:常年公布在“海宁教育”微信公众号,并随黄名单和黑名单动态调整;每年1月、8 月在本地媒体各公布一次。 3.公布内容:白名单中包含机构名称、地址、资金监管账号等信息。 4.工作流程:校外培训机构向市教育局如实提供“公布内容”中的有关信息;市教育局审核确认后 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黄名单和黑名单公布办法 1.公布对象:出现“海宁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中行为,累 计扣分达到6分及以上的机构,进入黄名单;累计扣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机构,进入黑名单。 2.公布时间:出现以上情况的机构,市教育局在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3.公布内容:机构名称、地址及列入黄名单或黑名单的原因。 4.工作流程:在监督检查、网络舆情或其他途径发现并查实培训机构存在“负面清单”中行为, 市教育局向培训机构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如培训机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不扣分;未 按期整改或一年内第二次查到相同的违规行为,由教育局进行扣分登记。年度累计扣分达到6分的,向 培训机构发出列入黄名单《告知书》;年度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向培训机构发出列入黑名单《告知 书》,同时向社会公布信息,并从白名单中移除。机构列入黄名单最少期限为3个月,3个月后,经核 验违规行为已整改,且未再出现违规行为,可重新列入白名单。机构列入黑名单后当年不再变更;次年 1月,对黑名单中的机构进行核验,视违规行为整改情况进行调整。 四、公开方式 在“海宁教育”微信公众号——“教育服务”——“校外培训机构”专栏、“优培在嘉”平台 常态公布。此外,在每年1月和8月,利用海宁日报、大潮网等本地主流媒体予以公布。 五、结果运用 当年进黑名单机构和连续2年进黄名单的机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连续2年进黑名单机构和 连续3年进黄名单的机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 发出整改通知书,未完成整改的下一年度年检评定为“不合格”;对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机构,将 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法给予停止次年招生资格直至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六、执行时间 本制度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海宁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修订版)
说明: 1.扣分以年度计,累计扣12分,进黑名单;累计扣6分,进黄名单。 2.一年内,第一次查到负面清单中的违规行为,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不扣分;第二次查到相同的违规行为,实施扣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