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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4003006/2022-6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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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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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海教〔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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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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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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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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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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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教育
各有关培训机构:
现将《海宁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黑白黄名单”制度(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按照要求
规范办学,不断巩固我市“双减”工作成果。
海宁市教育局
2022年1月28日
海宁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黑白黄名单”制度(修订稿)
为深入推进“双减”工作,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加大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开力度,进一
步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现决定印发《海宁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黑白黄名单”制度
(修订稿)》。
一、适用对象
海宁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
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
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依据,开展
管理工作。
2.坚持部门联动。强化属地网格治理,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在培训机构安全卫生、培训行为、师资
情况、合同使用、收费情况、广告宣传等方面,实行属地部门联动管理,确保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
3.坚持实时有效。对培训机构办学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动态监督,实行累积计分,对于年度累计
扣分达到上限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公布办法
(一)白名单公布办法
1.公布对象:教育局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办学行为合法合规的学科类培训机构。
2.公布时间:常年公布在“海宁教育”微信公众号,并随黄名单和黑名单动态调整;每年1月、8
月在本地媒体各公布一次。
3.公布内容:白名单中包含机构名称、地址、资金监管账号等信息。
4.工作流程:校外培训机构向市教育局如实提供“公布内容”中的有关信息;市教育局审核确认后
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黄名单和黑名单公布办法
1.公布对象:出现“海宁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中行为,累
计扣分达到6分及以上的机构,进入黄名单;累计扣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机构,进入黑名单。
2.公布时间:出现以上情况的机构,市教育局在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3.公布内容:机构名称、地址及列入黄名单或黑名单的原因。
4.工作流程:在监督检查、网络舆情或其他途径发现并查实培训机构存在“负面清单”中行为,
市教育局向培训机构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如培训机构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不扣分;未
按期整改或一年内第二次查到相同的违规行为,由教育局进行扣分登记。年度累计扣分达到6分的,向
培训机构发出列入黄名单《告知书》;年度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向培训机构发出列入黑名单《告知
书》,同时向社会公布信息,并从白名单中移除。机构列入黄名单最少期限为3个月,3个月后,经核
验违规行为已整改,且未再出现违规行为,可重新列入白名单。机构列入黑名单后当年不再变更;次年
1月,对黑名单中的机构进行核验,视违规行为整改情况进行调整。
四、公开方式
在“海宁教育”微信公众号——“教育服务”——“校外培训机构”专栏、“优培在嘉”平台
常态公布。此外,在每年1月和8月,利用海宁日报、大潮网等本地主流媒体予以公布。
五、结果运用
当年进黑名单机构和连续2年进黄名单的机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连续2年进黑名单机构和
连续3年进黄名单的机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
发出整改通知书,未完成整改的下一年度年检评定为“不合格”;对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机构,将
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法给予停止次年招生资格直至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六、执行时间
本制度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海宁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修订版)
项目 | 类别 | 负面清单 | 扣分 |
培训行为 | 培训时间 | 1.周末、寒暑假、节假日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 12 |
2.周一至周五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网课结束时间晚于21:00。 | 6 | ||
培训作业 | 3.布置家庭作业。 | 3 | |
培训项目 | 4.培训内容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超过当地中小学同期进度,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衔接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 | 6 | |
5.与中小学校或民办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 6 | ||
培训形式 | 6.擅自更改培训地点、超范围经营等变相违规行为。 | 12 | |
师资情况 | 教师资质 | 7.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员)和无教师资格证人员或未取得相应层次(学科)的人员从事学科知识培训。 | 12 |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 | 12 | ||
教师聘用 | 9.未与所聘教职工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 3 | |
教师行为 | 10.教师违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 6 | |
教材教辅 | 教材选用 | 11.选用非法出版物,选用未经有关部门备案的教材、教辅、音频视频等。 | 6 |
合同使用情况 | 合同签订 | 12.未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6 |
收费情况 | 资金监管 | 13.未按规定接受资金监管。 | 12 |
规范收费 | 14.违规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 12 | |
15.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 | 12 | ||
16.未以机构名义向消费者开具合法收费凭证。 | 6 | ||
17.收费凭证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 3 | ||
宣传和广告情况
| 宣传途径 | 18.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 2 |
19.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 2 | ||
宣传内容 | 20.刊播散发未经教育部门备案登记或擅自更改、发布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 | 2 | |
21.发布虚构教师资质、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违法违规广告。 | 2 | ||
22.未经学员和家长同意擅自使用学员信息进行宣传,泄露学员隐私信息。 | 3 | ||
店招审批 | 23.未经审批设置户外店招广告牌,一店多匾、店招广告牌与审批备案和实际培训业务不一致。 | 3 | |
公示和备案情况 | 公示内容 | 24.未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 1 |
25.未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教师姓名、照片、任教学科及教师资格证号。 | 2 | ||
26.未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上课进度、上课时间。 | 2 | ||
27.未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内容。 | 2 | ||
28.未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合同。 | 2 | ||
29.未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消防安全制度、逃生通道示意图、疫情防控制度、疫情防控责任人、疫情防控突发事件预案及处置办法等制度。 | 1 | ||
安全情况
| 建筑安全 | 30.擅自改变审批时的办学场所结构,或存在其他建筑安全隐患。 | 12 |
消防安全 | 31.未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等)、应急预案(逃生演练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安全预案等),未明确安全工作责任人、管理人并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32.未按规定配置安全出口标识、应急照明设施、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器材、设施,保持完好有效并每月检查记录;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明火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33.未每季度组织1次全面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每年对教职员工开展不少于2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教职员工不能正确熟练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不清楚自身组织学生疏散职责。 34.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被锁闭、堵塞、占用、堆放杂物;门窗、阳台部位设置影响疏散的防盗窗等障碍物。 35.其他消防安全隐患。 | 每查到一条扣1分 | |
防疫安全(疫情防控期间) | 36.未制定疫情防控制度、责任人、处置办法、疫情防控突发事件预案等制度。 37.入口未做好“亮码测温戴口罩”的检查和登记工作,师生因病缺课缺勤未做好登记管理, 登记内容不齐全;机构工作人员不知道疫情防控突发事件处置办法。 38.场地未做到每日消毒通风,记录不齐全;没有专用隔离室,室内相关备用物品不足。 39.其他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行为。 | 每查到一条扣1分 | |
交通安全 | 40.违法违规使用交通工具接送培训对象。 | 12 | |
食品安全 | 41.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 12 |
说明:
1.扣分以年度计,累计扣12分,进黑名单;累计扣6分,进黄名单。
2.一年内,第一次查到负面清单中的违规行为,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不扣分;第二次查到相同的违规行为,实施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