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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5/2022-72014 发文机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10-20 17:14:00
责任部门: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科室:海宁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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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海宁市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合理补偿企业因疫情防控产生的额外开支,根据《关于给予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财政补助的通知》(嘉建办〔2022〕101号)文件精神,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2022年度海宁市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专人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9日  

2022年度海宁市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

财政补助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激励企业积极配合镇(街道)、村(社区)开展联防联控工作,合理补偿企业因疫情防控产生的额外开支,保障防疫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根据《关于给予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财政补助的通知》(嘉建办〔2022〕101号),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补助对象

为所服务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含准专业化管理服务)并按要求提供疫情防控服务,依法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补助范围为物业服务企业在2022年上半年疫情响应期间在管的住宅小区项目(项目交付条件备案书在2022年2月1日之前取得)。

(二)补助条件

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的项目管理部,积极配合镇(街道)、村(社区)开展人员排查、信息登记、隔离人员服务等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为所管项目提供了物业管理区域清洁消杀、封闭式管理等疫情防控服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项目不予补贴:1、因防控措施不到位,被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物业项目负责人因防控不力被处以治安处罚;3、项目防控工作存在不足被镇街道、村社区或相关职能部门约谈、警告、通报批评后拒不整改的。

二、申请流程

(一)企业申请:物业服务企业向项目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申请表要求提供本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总结、在管项目认定依据和在管面积认定依据等所需附件(详见附件1)。

(二)村社区初审:村社区在收到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后,根据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实际工作表现,确定是否同意上报。

(三)镇(街道)考核:镇(街道)在收到村社区初审的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考核,按照《海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检查考核评分表》进行测评打分,并形成考核结果和档次,报市住建局审核。

(四)市住建局审核:市住建局收到镇(街道)考核结果后,及时组织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并报市财政局审定。

(五)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审定后按相关程序兑现补助资金。

三、考核定档

由各镇(街道)牵头负责,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进行考核定档,具体考核评定分为三个档次:

1.优秀(考核结果90分(含)以上):能很好的服从属地管理,积极配合属地镇街、社区开展工作,防控工作符合要求、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

2.合格(考核结果80分(含)-90分):能较好的服从属地管理,配合属地镇街、社区开展防控各项工作,防控工作符合要求、未出现失误的企业;

3.不合格(考核结果80分以下):不能正确落实属地要求,没有完全执行属地镇街、社区各项防控部署,防控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出现明显失误的企业。

四、补助标准

(一)补贴标准

依据联防联控服务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向符合补助情形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在管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元的标准,发放1个月的财政补助,具体动态浮动比例按考核结果确定。

1.对于项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标准100%补助。

2.对于项目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照标准80%补助。

3.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二)在管项目认定标准

1.具有有效物业服务合同的。

2.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尚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仍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由项目所属村社区出具实际在管证明。

(三)在管面积认定标准

补贴在管面积为在管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并按以下方式的优先顺序进行确认:规划核实确认书—规划验收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无规划验收相关资料的,以村社区核准面积数为准。

在向社区申报补贴时,应同时提供上述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

五、补助资金分摊比例

本项政府补贴按市财政与镇(街道)财政1:1比例分摊,市财政承担部分一次性拨付镇(街道),由镇(街道)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六、申请时限

镇(街道)申请提交时间截至2022年11月7日,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七、注意事项

1.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一线员工的补贴及防护物资的保障。

2.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将取消该企业所有在管项目疫情防控补助资格。

3.请各镇街道应高度重视,严格把关,使财政资金发放精准、使用得当,杜绝骗补行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附件:1.海宁市物业住宅小区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申请表

2.海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检查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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