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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670元/年 海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变化

发布时间:2022-11-30 17:39 信息来源:海宁市 浏览次数: 字体:[ ]

11月29日,嘉兴市医保局联合嘉兴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调整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而大家最关心的还是海宁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是否有变化呢?为此,记者咨询了海宁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复:海宁按照嘉兴政策执行,政策适用对象是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在新政策中,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调整内容。

一、调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联)体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从50%提高到55%,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从20%提高到45%,其他医药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从10%提高到35%。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基金800元提高为合规医疗费2300元。

政策解读:一方面,鼓励引导群众在基层看病,基层报销额度增加465元,提高了58%。另一方面,大幅提高群众经常就医、关注度更高的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增强群众报销的感受度,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各提高报销比例25个百分点,比如之前在三级医院门诊看病100元只能报销10元,新政策可以报销35元。

二、调整居民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

2023年度,全市居民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为191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筹资1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67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3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124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90元/人/年)。 相比上年,个人增加30元,财政补助增加90元。

政策解读:一方面,提高政府民生投入。此次财政补助增加90元,补助力度远高于前几年,尽可能减少群众缴费负担。此次按照国家规定,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不额外增加群众负担,以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体现个人缴费责任。


海宁市传媒中心记者 | 贺洁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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