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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1-65779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1-08-09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1〕59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2-02-07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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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奖励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奖励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9日 


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财政奖励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为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奖励意见。

  一、支持范围和重点

  (一)支持建筑业做强;

  (二)支持建筑业做大;

  (三)支持建筑业走出去发展;

  (四)支持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发展;

  (五)支持数字化技术应用。

  二、支持对象基本条件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依法诚信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建筑业做强。

  1.鼓励企业资质升级:

  (1)对总承包资质晋升特级(综合)、一级(甲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一级(甲级)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创优夺杯:

  (1)对获得鲁班奖、其它国家级、浙江省、嘉兴市优质工程的本地工程项目,分别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获得鲁班奖、浙江省优质工程的本地工程项目,参建施工企业按相应标准的20%给予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浙江省、嘉兴市建筑单项质量奖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本地工程项目,分别给予建筑施工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市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浙江省内)以上优质工程,经相关部门认可后可享受本地相应奖项奖励标准的80%且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我市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

  (5)对获得海宁市“市长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

  3.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对认定为国家级、浙江省、嘉兴市建设行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以及其他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科技成果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主(修)编国家级、省级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8)万元、10(5)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建筑业做大。

  1.以全市施工总产值300亿为基数,按企业贡献给予总额700万元的奖励,总产值每增加100亿,奖励总额增加100万。

  (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或排名前8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5亿元以上或排名前2位的专业承包企业,按企业产值贡献给予奖励;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与上年相比增速排名前5位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内的奖励。

  2.对从市外新迁入落户我市的建筑施工企业,3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支持建筑业走出去发展。

  对海宁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企业,其市外经营收入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50%的奖励。

  (四)支持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发展。

  1.鼓励外来高品质中介服务企业在本地落户,对从市外新注册落户我市的甲级及以上优质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对资质晋升综合、甲级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3.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每新增一项专业检测资质,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对获得鲁班奖、浙江省优质工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万元奖励;

  5.对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分别给予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与上年相比增量部分50%的奖励。

  (五)支持数字化技术应用。

  对符合国家、浙江省相关BIM标准和要求建设并竣工,被海宁市评定为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按其获评的示范阶段给予资金资助:获评为设计、施工单阶段应用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元,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万元;获评为设计-施工阶段全应用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20元,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万元。设计、施工单阶段应用和设计-施工阶段全应用示范不予重复资助。

  四、附则

  (一)本政策支持资金坚持绩效优先原则:

  1.单个扶持项目奖励(资助)起奖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2.对重大产业投资项目或产业转型升级、品质提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进行支持,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面上政策;

  3.坚持绩效挂钩的扶持机制,对企业的财政奖励(资助)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企业地方财政贡献。

  (二)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如存在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直至取消奖励(资助)。

  (三)本意见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奖励(资助)资金的起算期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本意见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其他管理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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