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7〕111号)、《嘉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嘉财资〔2020〕380号)和《海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发〔2019〕39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国资办)制订了《海宁市市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海宁市市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海宁市财政局(国资办)。 公示日期: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22日 联 系 人:褚玲芳 联系电话:0573-87292051 联系地址: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 邮编:314400 附件: 海宁市财政局(国资办) 2022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