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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5/2022-69541 发文机关: 市经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05-20
所属栏目: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发文字号: 无〔2022〕31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2-06-30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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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2年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资金补助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现将《2022年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资金补助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2年 5月20日


2022年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

资金补助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1〕170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2〕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海宁市财政局组织实施2022年度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入围项目的管理、验收、资金拨付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实施

第三条 复核项目清单。市经信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入围示范项目计划中的项目清单进行复核,根据需要可提取项目佐证材料、进行现场查看。复核内容如下:

①项目未享受过国家和省级工信专项资金补助(先申请省级支持,后申报国家工信专项的除外);

②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要求,未列入节能主管部门“两高”清理项目名单,已获得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③项目申报企业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④项目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⑤项目可在2021-2022年实现有效投资,当前仍然按照申报方案的内容计划组织实施。

经复核,不能全部满足上述条件的异常项目,应移出项目清单,上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当移出项目清单的异常项目达到2个(不含)以上,可增补新项目,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调整后的项目清单行文上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同意。省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复核后项目清单内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分类分档。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围绕复核后的项目清单,主要按照项目投资额大小,对清单内项目进行分档。其中,对计划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项目定为A类并补助1000万元,对计划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项目定为B类并补助500万,对计划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项目定为C类并补助300万元。

第五条 资金拨付方式。省级专项资金分两次拨付给项目企业:对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进度达到30%的,拨付第一笔资金,拨付比例为对应资金档次的60%;对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进度达到50%的,第一笔资金拨付比例为对应资金档次的80%;对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进度达到80%的,第一笔资金拨付比例为对应资金档次的90%;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详见第三章。

第六条 项目组织实施。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推进实施,尽早实现投产。对清单内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分类分层做好处置。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主要建设内容变更、或投资额减少超过20%、或实施周期延期6个月以上等情况,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调整申请出具相应调整意见,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审查。调整后多余的相关资金可用于清单内其它项目。

(二)项目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的,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终止实施申请出具相应调整意见后,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项目出现终止实施、实际投资额低于申报门槛要求(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延期严重影响资金使用绩效等问题,该项目不再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按程序收回补助资金,统一调整用于清单内其它项目。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项目验收

第七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复核和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完后1个月内向市经信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第八条 项目第一笔资金拨付和第二笔资金拨付,应符合项目审核条件和项目验收要求。

(一)第一笔资金拨付

项目审核条件

①对于通过复核审查的项目,可在2022年实现有效投资、预期在2023年6底前完成验收;

②项目当前固定资产投资进度已达到30%及以上。

资金申请材料

①项目资金提前拨付申请表;

②项目备案表;

③企业承诺书;

④证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进度的报告书。

(二)第二笔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条件

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未列入节能主管部门“两高”清理项目名单;

②企业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③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④项目实际完成投资不低于计划总投资的80%。

验收申请材料

①项目验收申请表;

②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自评价报告;

③专项资金(已拨部分)使用情况;

④项目达到申报材料明确的绩效目标证明材料;

⑤企业承诺书;

证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进度的报告书。

第九条 项目验收

(一)委托审计

由市经信局委托会计事务所在资金拨付前对项目投资情况、已拨部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决算进行审计。

(二)验收内容

市经信局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委托不少于3名专家(至少1名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验收以下内容:

①是否完成项目申报方案明确的主要建设内容;

②是否达到申报方案中明确的实施目标(建设目标)、投资目标和绩效目标。

(三)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结合审计报告和专家意见作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两种。

1.验收通过。已完成项目实施目标。

2.验收不通过。对项目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未申请调整的或项目未实施的,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为验收不通过。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收回已补助的资金。

 

第四章  讨论审定

第十条 审议资金方案。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核、项目验收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或调整)方案,并报市经信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第十一条 资金方案公示。项目资金拨付(或调整)方案审议通过后,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资金下达或收回。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拨付(或调整)文件,并共同完成资金拨付(或收回)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和后续绩效监督,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实地核查,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工信类专项资金,报送浙江省公共信用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根据要求及时提供完整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评审、审计认定过程中,评审专家、审计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取消其3年参加省工信类专项资金评审、审计工作的资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管理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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