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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4003013/2022-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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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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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海规委办〔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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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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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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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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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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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海宁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宁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程序,维护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有效实施,体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公平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管理工作。详细规划包含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以及各类特定功能地域详细规划三类。
第三条 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是指在不突破原规划约束性指标、各类空间控制线和分区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对地块用地性质兼容、控制线线型优化、地块开发控制指标等方面进行局部调整。
第四条 详细规划局部调整一般应以城镇控规单元内的街区或村庄规划单元内的区块为基础,地块应纳入街区或区块统一优化。
第五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属于详细规划修改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详细规划,不得进行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第二章 地块用地性质兼容
第六条 地块用地性质兼容分为“完全兼容”、“有条件可兼容”、“禁止兼容”三类情形。
“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允许混合或转变为其他用地性质。
“有条件可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对周边环境和利害关系人无较大影响的前提下,允许混合或转变为其他用地性质。
“禁止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原则上不允许混合或转变为其他用地性质。
第七条 详细规划中明确地块用地性质兼容要求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有明确地块用地性质兼容要求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其他各类用地可完全兼容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内部有条件可互相兼容(置换后仍能满足面积、服务半径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医疗卫生用地(0806)除外);
(三)商业服务业用地(09)内部有条件可相互兼容(批发市场用地(090102)除外);
(四)居住用地(07)有条件可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医疗卫生用地(0806)除外)、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
(五)商业服务业用地(09)有条件可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医疗卫生用地(0806)除外)、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
(六)居住用地(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商业服务业用地(09)与工业用地(1001)、物流仓储用地(1101)之间禁止兼容;
(七)工业用地(1001)、物流仓储用地(1101)有条件可互相兼容及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且不得增加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如二类工业用地可兼容一类工业用地、一类二类物流仓储用地,不得兼容三类工业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八)科研用地(0802)、商务金融用地(0902)、一类工业用地(100101)、二类工业用地(100102)有条件可兼容创新型产业用地(M0);
(九)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有条件可兼容用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公用设施用地(13)(经认定属邻避设施的除外)。
第三章 控制线线型优化
第八条 地块边界优化:街区内部因地块权属边界与规划用地边界不一致;因道路等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引起用地边界优化;对地块拆分或合并使用,不涉及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优化,且对周边影响不大的,可进行线型优化。
第九条 道路红线优化:增加规划道路、出入口、展宽带;对道路线型、宽度微调;在满足片区交通组织要求的前提下,因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需要,取消工业园区规划支路的,可进行线型优化。
第十条 河道蓝线优化:满足水域占补平衡、行洪排涝等要求,经水利部门同意后可进行线型优化。
第十一条 绿地优化:满足绿地占补平衡等要求,经住建、水利等相关部门同意后可进行线型优化。
第四章 地块开发控制指标优化
第十二条 以划拨或集体使用方式供地,经认定为公益性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上调幅度不超过原控制指标的20%;建筑密度上调幅度不超过地块规划用地红线面积的5%;绿地率下调幅度不超过地块规划用地红线面积的5%,且最低不低于25%,可进行指标优化。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1001):容积率不超过2.5,建筑密度不超过60%,经属地论证后可进行指标优化;容积率不超过3.0,建筑密度不超过65%,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经信、住建、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可进行指标优化。
第十四条 创新型产业用地(M0):容积率不超过3.0,建筑密度不超过40%,绿地率不少于20%,且对周边住宅无影响的,可进行指标优化。
第五章 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程序
第十五条 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组织编制主体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 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并盖章后,提交申请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局部调整草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审查通过后在全市详细规划数据库中对局部调整内容进行更新,并在详细规划修编时一并纳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时间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过渡期。本办法内容与后续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执行。《关于明确过渡期海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兼容和控制线优化的通知》(海城规委办〔2020〕1号)同时废止。
海宁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用地性质 兼容类型 | 居住用地(07)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医疗卫生用地(0806)除外) | 商业服务业用地(09)(批发市场用地(090102)除外) | 工业用地(1001) | 物流仓储用地(1101)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 |
完全兼容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有条件可兼容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医疗卫生用地(0806)除外)、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 | 1. 内部相互兼容; 2. 科研用地(0802)可兼容创新型产业用地(M0) | 1. 内部相互兼容; 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医疗卫生用地(0806)除外)、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 3. 商务金融用地(0902)可兼容创新型产业用地(M0) | 1.内部可向上兼容; 2.物流仓储用地(1101)、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 3、一类工业用地(100101)、二类工业用地(100102)有条件可兼容创新型产业用地(M0) | 1.内部可向上兼容; 2.工业用地(1001)、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 | 公用设施用地(13) | 公用设施用地(13) |
禁止兼容 | 工业用地(1001)、物流仓储用地(1101) | 工业用地(1001)、物流仓储用地(1101) | 工业用地(1001)、物流仓储用地(1101) | 居住用地(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商业服务业用地(09) | 居住用地(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商业服务业用地(09)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