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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9/2023-62181 发文机关: 海宁市商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1-12
所属栏目: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发文字号: 海宁商务〔2023〕112号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01-12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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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商务局关于下达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资金补助的通知

海洲街道办事处、海宁市供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9〕57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10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商务局审核,按照相关规定,现下达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运营推广-绿色“农珍项目”的补助资金1408100元。

该资金由市商务局在“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请海洲街道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获得央补扶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涉及税收事项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联合监督检查。

 

附件: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运营推广-绿色“农珍项目”补

助表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商务局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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