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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2-73560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2-12-18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发〔2022〕54号
统一编号: FHND00–2022–0011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01-18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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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宁市加快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有机融合,加快“142”产业优化升级,构建更高能级服务业产业体系,在落实《海宁市加快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21〕65号)的基础上,就鼓励我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一、分离标准和要求

  (一)制造业企业分离成立由实施分离企业全部或主要出资的独立核算的服务业法人企业,新设立的企业主要承接原制造业企业主业中的服务业业务。

  (二)制造业企业分离成立主要由实施分离企业股东出资的独立核算的服务业法人企业,并将主业中的服务业业务交由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经营。

  二、分离领域和方向

  (一)分离发展科技服务业。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企业将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或设计院所分离设立成专业化的具有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等功能的服务业企业。重点对象是产值2亿元以上,研发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5%的大中型企业。

  (二)分离发展专业化的配套服务企业。鼓励工业企业将维修、售后服务、后勤物业、教育培训以及经营性质的餐饮、娱乐等业务分离出来,成立专业服务企业。重点对象是配套能力较强、管理水平高、配套服务内容具备一定优势的大中型企业。

  (三)分离发展贸易服务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分离成立独立核算的进出口贸易企业或内销贸易中心(公司),包括前道原材料采购和后道产品销售,进一步拓展产品市场,提升综合竞争力。重点对象是产值亿元以上,具有一定品牌优势的大中型企业。

  (四)分离发展现代物流业。对工业企业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符合分离条件的,可进行分离,设立专门的物流、运输、仓储公司。重点对象是产值亿元以上、仓储能力较强,运输成本较高,以生产大宗产品为主的大中型企业。

  三、分离政策支持

  (一)鼓励制造企业分离发展。对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流运输、投资服务、批零贸易、研发设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批零贸易类企业须超过1亿元),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实施主辅分离的企业,可在考核年度亩产效益指标时,将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税收,计入制造端企业的税收。

  (二)鼓励降低分离成本。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对因分离后增加销售环节相关企业成本的,由市财政给予100%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分离后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承接原企业科技研发业务的,对其委托研发费用予以一定补助。

  (三)鼓励分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出的信息经济服务、智能制造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工业设计(包括ODM)、研发设计、管理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新设立当年给予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对相关现代服务业企业次年起营业收入增长15%以上的,给予企业一定奖励。

  (四)鼓励分离后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分离后的企业符合《海宁市加快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21〕65号)支持内容的,可申请相关政策奖励。

  (五)强化要素保障。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比例,对从企业主业中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优先统筹安排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其用地要求。对计划当年开工并投产实现营业收入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优先列入第一批用地对象。

  (六)加大金融支持。优先引导新建服务业项目,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优化相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或支持)商业银行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并可适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附则

  (一)本补充意见奖励由市发改局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统筹安排,实行总量控制,竞争性分配,单个扶持项目奖励(资助)起奖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享受省级及以上资金奖励的企业就同一项目符合本补充意见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对同一政策内容递进式的奖项实行补差奖励。

  (三)坚持绩效挂钩的扶持机制,对企业的财政补助(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该企业的地方综合贡献。

  (四)享受本补充意见政策的企业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如存在违法行为、出现退库或对我市服务业数据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减少直至取消奖励(资助)。

  (五)本补充意见自2023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所有条款不再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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