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浙江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优化营商环境,让参加海宁建设与发展、生活陷入困境的非本地户籍人员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社会救助政策,实现“弱有众扶”均衡、可及与持续发展,推动公共服务更加优质共享。确定在长安镇、袁花镇、马桥街道开展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区域的适用对象 纳入社会救助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是指居住在试点区域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同时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在海宁市缴纳社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累计缴满三年以上,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符合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含支出型)认定条件的困难群众。 二、认定条件 1.收入核定。申请对象提出申请当月前 6个月内的月均收入低于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家庭总收入,再推算申请对象的人均收入。纳入收入计算范围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海宁居住满1年及以上的共同生活成员。收入可扣减申请人医疗费、供养费等支出)。供养费核算参照《嘉兴市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和家庭收入、刚性支出核算参照《嘉兴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 2.家庭财产核定。家庭货币财产、房产、机动车辆参照《嘉兴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 三、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浙里办”“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救助申请。申请应提交《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浙江省居住证复印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核查。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通过入户核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刚性支出、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省级核对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核对机构通过部省核查网络发起跨省核对,核对时限以出具核对报告为准。 3.审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居住地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请市民政局审核。由市民政局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动态管理 1.非本地户籍困难对象救助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自动终止。 2.救助对象应在每季末的10日内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居住情况,连续3个月以上未报告或确已离开本市生活达3个月以上的,停止发放救助金。 3.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动态复核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后家庭人口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根据核查情况报请市民政局办理救助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加强信息核查和数据比对,避免跨区域重复领取救助资金等问题。 4.申请救助对象应当如实报告家庭信息及变化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社会救助经办部门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调查核实。对不接受或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家庭,不予救助;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五、保障待遇 非本地户籍困难对象救助资金参照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城乡低保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他专项救助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现行专项救助的政策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将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试点工作作为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的重要内容,按照通知确定的适用对象、认定条件、申请程序、动态管理等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生活困难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精准认定。各试点单位要对试点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 试点工作自2023年11月17日起施行,试点期限1年。
海宁市民政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