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决策部署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通知如下:
1.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 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 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在2023年判定;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以教育部门高校毕业生数据库判定。 登记失业青年是指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需同时符合:1999年1月1日以后出生、企业招用当月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条件。 2.在政策执行期内(2023年6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为上述三类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长大于(含)1个月。 3.申请补助并在审核通过时,招用的以上三类人员须仍在该企业正常参保缴费。 4.在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按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补助,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浙江政务网、浙里办或向失业保险参保地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经办窗口申请,申请需提交《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高校毕业证书(登记失业青年除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 2.审核。经办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的,在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企业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发放。
1.以上三类人员的身份由申请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使用,同一人不论身份是否变更,参保企业是否变更,其身份信息只能用来享受1次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年度、跨地区、跨企业重复享受;已经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2.以上三类人员在我市发放扩岗补助之前已由省外其他企业享受过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经人社部开展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追回所发放的一次性扩岗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