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1008004003018/2022-783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海农发〔2022〕32号
-
有效性:
有效
-
成文日期:
2022-08-01
-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2-08-01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FHND65–2022–0002
- 关联类型:
-
体裁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现将《海宁市打击电力捕捞奖励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海宁市打击电力捕捞奖励办法(修订版)
为扎实推进“五水共治”,有效打击电力捕捞,切实保护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关于建立渔业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8〕101号)要求,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资金筹集
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在渔政管理专项经费中列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奖励资金管理,对协助打击电力捕捞行为进行审核并给予奖励。
二、奖励资金审核、发放
1.通过电话、网络实名举报。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举报信息和查实情况审核发放。
2.协助查获电力捕捞行为的有功人员填写协查情况表(附件1)并将查扣的成套电捕工具移交给相关执法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对相关情况和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发放奖励资金。
三、奖励对象
实名举报人、协助查获电力捕捞行为的有功人员(相关渔政、综合执法管理执法人员除外)。
四、奖励标准
1.实名举报电力捕捞行为,线索有效并被成功查处的,每起奖励50元;
2.协助查获电力捕捞行为,及时向相关执法单位移交成套电捕工具的,每起奖励200元;
3.协助查获电力捕捞行为,向相关执法单位提供违法人员相关真实身份信息、移交成套电捕工具并被相关执法单位查处的,每起奖励500元;协助查获的电力捕捞被实施刑事处罚的,每起奖励1000元。
4.协助查获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的,参照执行;
5.以上不重复奖励。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原《海宁市打击电力捕捞奖励办法(试行)》(海农发[2019]46号)自动作废。
附件:1.协查情况表
2.奖励资金发放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