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 001008004003015/2019-56221 发文机关: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9-01-23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建房〔2019〕17号
统一编号: FHND16-2019-0001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12-08 11:11
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农村低收入家庭危旧房解困实施细则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盐官度假区:

为贯彻落实《海宁市低收入家庭危旧房解困及扶贫增收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改善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促进城乡低收入家庭增收,鼓励引导低收入农户搬迁采用公寓房安置方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适用对象

位于各镇(街道)村庄布点规划中保留点和撤并点内,持有效《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危旧房户(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支出型贫困家庭除外),危旧房认定以海政发〔2016〕19号文件要求为准。单独施保对象与原家庭视作一户,根据家庭类别享受;自愿放弃宅地基、并选择公寓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细则。

二、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1.安置人口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报名截止日为人口计算基准日),其余户籍人员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被拆迁人家庭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征地农转非、撤村建居农转非且依法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人员;

(2)现役义务兵及士官,现在学校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幼学生,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3)独生子女(未成家)按两个安置人口计;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条第1至3项人员已享受过房改或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计入家庭在册人口数:

(1)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人员已享受过福利分房(货币分房)待遇、经济适用房或集资建房的;

(2)家庭成员中已成家的非在册户口人员;

(3)常住人口其户籍所在地已申请批准过建住宅或可以申请建住宅的。

三、公寓房安置及补助标准

(1)农村低收入危旧房家庭选择公寓房置换,原则上不增加低收入家庭负担,基本安置面积内实行免费置换,确保低收入农户换得起、住得起。各镇(街道)在各自原有公寓房安置政策、农户整组搬迁相关优惠政策等的基础上结合上述要求制定各自低收入危旧房户公寓房奖励、补偿及安置政策。基本安置面积不少于以下标准:

原房屋为平房的,每户安置基数60平方米,每人增加安置面积20平方,最多不超160平方米;原房屋为楼房的,每户安置基数70平方米,每人增加安置面积20平方,最多不超170平方米;实施高层公寓房安置的,每套在原安置面积的标准上增加10平方米。

(2)选择公寓房置换的除享受《海宁市2016年-2020年农村困难户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中有关公寓房的补助政策外,市财政奖励再增加2万元/户。

(3)安置后该农户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权利,安置的公寓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四、创新土地利用

拆除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危旧房宅基地,满足条件的进行土地复垦或利用;无法近期复垦或利用的按照记账方式登记,市国土部门按实际可复垦宅基地面积的相应土地指标提前拨付给各镇(街道)。

五、申请程序

1.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参照执行的农村社区则为居民委员会,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_____年度农村困难家庭置换公寓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2.村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置换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经评议符合置换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在签署意见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评议结果应在村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应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各镇(街道)对农房置换公寓房的申请上报工作原则每年安排2次,分别在每年5月、11月完成。

4.市有关部门复核及验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后,由所在镇、街负责实施。市级相关部门对农户申请核实工作在每年6月、12月完成;危旧房拆除后,由相关镇(街)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实地踏看验收后,满足条件的进行土地复垦或利用,无法近期复垦或利用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实际可复垦宅基地面积提前拨付相应土地指标给相关镇(街)。安置公寓房建成交付后,由相关镇(街)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验收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局、民政局进行实地验收,验收通过后由财政局拨付市级奖补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众危旧房解困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题中之意。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将之作为一项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明确工作职责。村级负责困难农房补助的初审及资料上报工作;镇(街道)负责监督危旧房的拆除、组织实施宅基地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公寓房置换工作及镇级配套政策、资金的落实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低收入家庭危旧房解困项目总体组织实施工作;市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认定及动态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奖补资金落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农村危旧房拆除后的土地复垦整治的指导及土地指标拨付。

(三)强化宣传氛围。市、镇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平台,大力宣传农村低收入家庭危旧房公寓房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媒体、网络等报道,打响海宁低收入家庭危旧房解困工作的品牌,努力营造全民共建共享、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氛围。

本细则仅适用于海宁市低收入家庭危旧房解困项目中选择公寓房安置方式的农户;自2019年2月26日起实施。实施截止时间与海政发〔2018〕50号文件一致。相关条款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农村困难家庭危旧房置换公寓房救助申请审批表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宁市民政局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月23日 


[附件下载]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