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各建筑施工网格单位、投资平台: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海宁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26日 海宁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 海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纳入监督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安全费用以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为房屋建筑工程不低于2.0%,市政公用工程不低于1.5%。 第六条 安全费用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单列安全费用项目清单,安全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条件予以删减。 第八条 总、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费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意外伤害、工伤医疗等保险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费用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二条 安全费用由工程总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费用。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对总、分包单位安全费用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由于工程总包单位原因,造成分包单位不能落实安全施工防护措施的,由总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费用情况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费用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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