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新兴海工程”工作举措,我办拟定了《海宁市“新兴海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电话反馈至我办。 公示时间: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27日 联系人:朱景辉 联系电话:0573-87287339。 联系地址:海宁市行政中心1号楼3楼323办公室 邮编:314400 附件: 《海宁市“新兴海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新兴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 海宁市“新兴海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中国式现代化”、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海宁勇当“两个先行”“两个率先”示范表率的指示精神,深度结合《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大力组织实施“新兴海工程”,进一步规范“新兴海工程”重点企业、重点科技型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团队(企业家)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兴海工程”是海宁市坚持“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旨在聚焦我市当前产业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通过引导生产要素向优势产业、企业集聚。通过四年时间,以5个“100”为抓手,实现产业发展质量更显高效,结构更趋优化,动力更为强劲,发展方式更可持续,发展生态更富活力。本办法在制造业先试先行,适时扩展至农业、建筑业和服务业。 第三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认定一批“新兴海工程”重点企业、重点科技型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团队(企业家)。同时,建立年度考核体系,并由“新兴海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以“3+N”的支持模式,通过荣誉激励、要素激励、政策激励,叠加N项个性化的激励措施,全方位、全流程、全链条支撑“新兴海工程”重点企业、重点科技型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团队(企业家)发展。 第五条 建立“新兴海工程”培育体系,细化重点企业、重点科技型企业和重点团队的培育标准,对培育企业运行、发展态势和意见诉求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提升服务对接精准性和实效性,鼓励提升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进一步激发创先争优的企业发展氛围。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按照“以规模为基础,以贡献为导向,以质量为支撑”的基本原则,在“新兴海工程”实施期间,择优认定一批重点企业。 “重点企业”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A股上市的制造业企业; (二)上年度制造业企业在本市范围内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或制造业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及其绝对控股的其他制造业企业合并计算后,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 (三)上年度制造业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和所得税两项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 (四)上年度制造业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收入法增加值率高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20%(含);或上年度制造业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收入法增加值率高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20%(含)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五)传统产业中,上年度制造业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且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排名前列的予以择优认定。满足(一)(二)(三)(四)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除外。 第七条 按照“壮大创新主体,引领科技发展”的基本原则,围绕“315”科技创新体系,在“新兴海工程”实施期间,择优认定一批重点科技型企业。 “重点科技型企业”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获评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或隐形冠军企业; (三)承担省级及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在研)的企业或上年度新获评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企业; (四)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高出全市平均30%(含)以上,研发费总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上年度研发费占比营业收入比重超过8%(含)的规上工业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五)科技创新能力强,掌握核心技术,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或技术指标提升,在细分行业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省或全国前列,具有较强研发能力和高成长性的规上工业科技型企业。 第八条 围绕全市发展重点领域和产业链核心环节,鼓励企业再投资、再发展,实现项目投资倍增计划。在“新兴海工程”实施期间,认定一批“新兴海工程”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市外新引进备案总投资内资超6亿元或外资超1亿美元的且固定资产投资占比超70%的制造业新开工项目或上年度开工的制造业续建项目; (二)已在我市注册投资企业的制造业再投资项目,备案总投资3亿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占比超70%的制造业新开工项目或上年度开工的制造业续建项目。 第九条 在“新兴海工程”实施期间,优选出一批重点团队(企业家)。重点团队包括经各级认定的科技创业团队和科技创新团队。同时,在重点企业、重点科技型企业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中择优认定一批优秀企业家。 (一)“新兴海工程”重点团队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省级科技创业创新团队的; 2.入选嘉兴市和海宁市领军人才计划的创业创新团队择优予以认定。 (二)“新兴海工程”企业家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并具备认定条件之一: 1.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做到“两个维护”,爱党爱国,坚守家国情怀,践行产业报国,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对国家、民族怀有崇高使命感和强烈责任感; (2)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锐意改革进取,创办一流企业,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生力军作用; (3)紧紧把握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全面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大力发展和应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赋能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上走在前列,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4)做诚信守法的表率,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近三年内无较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记录。 2.认定条件 (1)“新兴海工程”重点企业或重点科技型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按照企业发展规模、财政贡献等主要指标,择优予以认定; (2)组织实施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中作出较大贡献; (3)在国内行业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或省内知名度,具有较强的战略眼光和独到的管理模式、商业模式; (4)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真诚回报社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认定流程 (一)自申上报。企业、项目、团队(企业家)自主填表申请,经镇街审核后,由镇街统一上报市“新兴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核拟定。市“新兴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新兴海工程”领导小组择优审定,并将拟定的重点企业、重点科技型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团队(企业家)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公示确定。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公布认定名单。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一年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构成犯罪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 (二)一年内发生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申报材料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考核机制,出台《“新兴海工程”考核细则》,以企业、项目、团队年度发展、建设和推进等情况为考核依据,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对考核优秀的,予以重点表彰。对不符合条件的,保留观察一年;期满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出处理,并撤销“新兴海工程”相关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本办法政策奖励。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予以退出: (一)发生企业注销、项目终止、团队解散的情况; (二)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市迁移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未在三个月内向领导小组报告重大变化或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情况; (三)发生重大环境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或发生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发生其他应直接退出的情形。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每年对新认定的重点企业、重点科技型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团队(企业家)进行荣誉授牌。 第十六条 对列入“新兴海工程”的重点企业、重点科技型企业、重点团队(企业家),由一名市领导进行联挂,按照保姆式、全流程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组建“新兴海工程”专项服务团,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建立“一户一档”培育档案,开展个性化服务,为认定企业的备案项目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由政务数据办实施一站式服务。落实属地专人“一对一”跟踪服务,帮助企业协调发展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七条 强化荣誉表彰,对年度考核优秀的重点企业、重点科技型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团队(企业家),在全市重要会议上予以隆重表彰;对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纳入“新兴海工程”荣誉殿堂,在全市主要宣传阵地展示企业成功经验和团队(企业家)创新创业事迹。 第十八条 对列入“新兴海工程”重点企业、重点科技型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团队(企业家)的负责人,可申领专属“兴海卡”,在海宁市域范围内享受政务办理、交通出行、子女教育、医疗就医、景区游览等优待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对列入“新兴海工程”的重点企业、重点科技型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团队(企业家)在项目用地、用能、排放上予以倾斜保障,在融资上予以协调支撑。 第二十条 对列入“新兴海工程”的企业给予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部分30%的奖励,最高10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新兴海工程”的重点企业、重点科技型企业、重点项目,参照我市支持扩大有效投入相关政策,对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提高2个百分点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新兴海工程”的重点企业、重点科技型企业、重点项目,涉及新增工业用地用于厂房建设的,由属地按照不高于企业缴纳的城市市政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为标准,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项目投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新兴海工程”重点团队给予A类(省级)团队最高1000万元项目综合支持,B类(嘉兴级)团队最高800万元项目综合支持,C类(海宁级)团队最高500万元项目综合支持;认定为重点创业团队的,给予两年期最高5000万元贷款的LPR利率贴息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与面上支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支持政策和待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纳入海宁市F类以上高层次人才管理,根据规定在人才补贴、住房补贴、医疗及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待遇。获评上级领军型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的优先纳入“新兴海工程”重点团队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兴海工程”重点团队的领衔人及核心成员按其上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超50万元(含)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申请奖励次数为认定后连续3年,奖励标准参照市定人才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兴海工程”企业家纳入海宁市F类高层次人才管理,并提高政治待遇。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或获得多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于“新兴海工程”上述扶持政策的奖励部分,由市财政另行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宁市“新兴海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农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的认定条件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海宁市“新兴海工程”领导小组 2023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