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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61/2023-75473 发文机关:马桥街道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4-20 21:23:07
责任部门:马桥街道办事处 责任科室:党政综合办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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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桥街道国有标准厂房租赁企业考核结果运用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着力提高马桥街道国有标准厂房的产出率和管理水平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马桥街道工业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制订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坚持动力转换和降本减负相结合,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

1.标准厂房。本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马桥街道所属的国有标准厂房。其他国有工业厂房和国有资金收储的工业厂房参照执行,已经一事一议的项目(企业)除外。

2.入驻企业。本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注册地址在马桥街道辖区内、经准入后租赁马桥街道国有标准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评价办法

(一)评价指标

1.平方米税收。平方米税收为企业评价年度实缴税额除以租赁面积,基准为90元/平方米,每超出30元/平方米则给予当年度1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2.技改投入。企业评价年度有技改投入的,则每投入250万元给予当年度0.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3.研发投入。企业评价年度研发投入强度超过3%的,则给予当年度1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4.日常管理。企业评价年度在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等方面表现良好,积极配合管理公司工作,无拖欠房屋租金等费用的,则给予当年度0.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以上租金补贴国资标准厂房最高不超过4元/平方米•月

(二)评价数据和相关材料来源

1.实缴税额、技改投入、研发投入以政府税务、统计、科技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2.租赁面积以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面积为准。

3.日常管理情况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标准厂房管理公司提供的材料为依据。

(三)评价主体

“平方米效益”评价由各标准厂房持有的主体组织实施,有关管理公司配合评价结果经该标准厂房所有权国资公司批准确认后予以实施。

(四)评价时间和评价周期

“平方米效益”评价于每年3月份进行,对上年度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上年度1-12月份为评价周期。

(五)兑付方法

各标准厂房持有主体根据所有权国资公司批复意见,核算补贴资金,在收取下年度房屋租金时予以核减。

四、企业有关情况的处理

1.企业入驻第一年不满12个月的:实缴税额按实际租赁时间折算。

2.企业有多个厂区:只有一个注册地的,在马桥街道国有标准厂房内产生的税收按面积比例计算(含租赁用作仓库的)。

3.退租的企业当年不予评价。

五、一票否决情况

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评价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退租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1.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的;

2.管理混乱,且不服从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管理的;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房租等费用的;

4.其他严重影响标准厂房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六、其他说明

1.本实施办法(试行)自2023520日起实行首次评价为截至2022年度已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国有标准厂房的企业。

2.若上级对国有标准厂的管理有新的规定和要求,则按上级规定和要求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马桥街道办事处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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