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3-76401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5-22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发〔2023〕26号
统一编号: FHND00–2023–0003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3-05-25 16:13:53
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海宁市加快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财政奖励等3个意见(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版)》《海宁市加快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版)》《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奖励意见(修订版)》经十六届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


海宁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版)

  为持续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构建“142”先进制造业集群,深入实施“新兴海工程”,加快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推动工业经济实现新跨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海宁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的制造业企业、社会团体等,国有绝对控股企业除外。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有效投入。

  1.对我市制造业投资项目,采用竞争性分配给予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13%以内奖励,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对列入“新兴海工程”重点项目,提高2个百分点奖励。(市经信局)

  2.以碳达峰碳中和为导向,强化能源结构优化和消费侧管理,对年节能量100吨标煤及以上的节能降碳改造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15%以内的奖励,对其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奖励比例上浮三个百分点,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市发改局)

  3.对列入“新兴海工程”重点企业和重点科技型企业,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环比增长部分为基准,经主管部门评定后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二)科技创新。

  4.加快研发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市科技局)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设计企业(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市经信局)

  5.支持科技研发投入。

  对研发费达60万元及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每家企业给予研发费10%的资金支持,最高10万元的资金支持,同一家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

  对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连续3年达15%(含)以上,且近三年研发费总额超18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研发费2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同一家企业可享受1次;

  对研发费增长率达到20%,且近三年每年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均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费增长部分1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对“新兴海工程”重点企业、重点科技型企业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研发费增长部分15%的资金支持,最高50万元。

  同一申报年度符合以上多个支持规定的,不重复支持,就高执行。(市科技局)

  6.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对承担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立项的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上级经费15%的配套资金支持(上级明确要求配套支持的除外),其中承担科技部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承担省科技厅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实施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并对项目成果开展示范评选,评定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项目,按项目研发费的15%给予资金支持,优秀项目最高支持15万元,良好项目最高支持5万元。对“新兴海工程”重点企业、重点科技型企业承担省级及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给予上级经费30%的配套资金支持,国家级、省级最高分别200万元、50万元;优先支持纳入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市科技局)

  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大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我市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

  7.鼓励协同创新。

  实施海宁市协同创新项目,对列入海宁市协同创新示范项目的,给予项目牵头单位平均100万元的经费支持,根据每个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竞争性分配。(市科技局)

  鼓励重点产业链“示范产品(技术)”应用,对半导体、厨电行业重点企业采购应用非关联企业产业链“示范产品(技术)”的,按其采购额分类分档给予10%以内,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连续奖励不超过2年。(市经信局)

  (三)数字赋能。

  8.支持数字化改造。

  对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购置的软件(包括传感器、检测器等软件配套),给予投资额25%以内奖励;对经认定纳入数字化改造示范样本项目的,给予软件(包括传感器、检测器等软件配套)投资额50%以内奖励,单个项目(包含生产性设备)最高2000万元奖励。(市经信局)

  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AA级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企业(项目)获评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企业(项目)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企业(项目)获评省级未来工厂认定、省级未来工厂培育(试点)、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实施智能化改造购买专项保险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市经信局)

  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服务商(机构)实施企业和行业数字化改造诊断,并完成诊断报告。(市经信局)

  9.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对获评省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投资额25%以内、最高200万元奖励。对服务商实施工业APP开发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投资额30%以内,最高50万元补助。(市经信局)

  对企业(项目)获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给予50万元奖励,对企业(项目)获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列入创建名单的减半享受)、云上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的,给予20万奖励;入驻省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且年服务费超30万元以上的,给予软件费50%以内,分3年补助,每年最高100万元;入驻行业级、区域级产业工业互联网(创建)平台、产业大脑的,给予单台终端生产设备联网改造投入50%以内(最高2000元),总额最高100万元补助;列入年度计划的5G场景应用建设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市经信局)

  (四)品牌建设。

  10.鼓励企业商标注册。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90万元奖励;新注册核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的奖励;境外注册商标的企业,给予其注册合同费用50%、单个企业年度最高10万元的奖励。(市市场监管局)

  对首次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以内奖励;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以内奖励;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以内、20万元(5万元)以内、10万元(3万元)以内的奖励;对主导制定“浙江制造”的企业给予20万元以内奖励。(市市场监管局)

  对获批筹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并通过验收的,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和成效,最高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市市场监管局)

  11.支持知识产权引领和保护。

  企业累计新增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的(以2021年末拥有量为基准),每新增10件奖励10万元;对引进本市以外的符合我市战略新兴产业导向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最高补助2万元。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最高3万元。(市市场监管局)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以内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0万元以内奖励。(市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通过质押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获得融资的,给予50%的贴息补助,最高20万元;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的,经备案后给予保险费支出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3万元;对企业建立行业专利数据库,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导航的最高补助20万元;对专利维权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的50%予以补助,最高20万元。(市市场监管局)

  12.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海宁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市市场监管局)

  (五)提质创优。

  13.加强行业标杆培育。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浙江省“隐形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市经信局)

  14.对新认定的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在上级奖励资金基础上分别按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嘉兴级给予最高100万、7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并对首台〔套〕零部件给予减半奖励;支持应用保险,按省级、嘉兴级分别给予保费90%、60%的补助。(市经信局)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高新技术产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浙江制造精品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30万元。(市经信局)

  (六)市场拓展。

  15.鼓励企业参展。

  对参加境外重点支持展会(以市商务局发布的年度重点境外展会目录为准)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3.5万元以内的奖励,年度重点支持展位不超过4个,其他境外展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万元以内的奖励,对获得广交会非分配性紧缺展位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3万元以内的奖励。对抱团特装参加广交会的企业,给予特装费用50%以内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40万元。(市商务局)

  对企业参加国内展会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万元以内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展位数不超过10个且展位费补助最高5万元。对企业参加时尚类重点展会(以市时尚产业中心发布的目录为准)的特装费给予1000元/平方米以内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特装费补助最高10万元。(市商务局、市时尚产业中心)

  16.鼓励参加知名时尚产业活动。

  对经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内知名时装周上举办走秀、专场对接会、发布会等活动,给予每场活动实际支出(不包括宣传、服装制作成本、餐饮消费、差旅费等开支)50%以内的补助,每场最高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50万元。对在巴黎、米兰、伦敦、纽约、东京等国际知名时装周单独举办时装秀等发布活动的,给予每场1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补助。(市时尚产业中心)

  17.鼓励企业对外拓展业务。

  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实际支付保费60%以内、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和省级外综服代理的出口业务实行政府统保,年度保费总额最高400万元。(市商务局)

  对参加反倾销应诉等活动的企业,以及组织企业参加行业无损害抗辩的协会,给予实际支付应诉费用80%以内、最高3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或收购营销网络,自境外项目实际运营后经营场所发生的租赁费、购置费、建造费等费用,给予实际发生费用一次性30%以内、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投保关于境外投资的保险,给予实际支付保费30%以内、最高30万元的资助。(市商务局)

  18.鼓励发展服务贸易。

  对企业当年发生离岸业务且增幅10%以上的,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给予奖励。(市商务局)

  19.推进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

  对企业自建或租赁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给予50%以内的建设费或租金补助,每家企业年度最高80万元。(市商务局)

  积极鼓励企业建设独立站,推动跨境电商品牌出海。对独立站年度业务规模超过10万美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超过50万美元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超过100万美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市商务局)

  20.鼓励企业对外开拓。

  支持企业在国内外知名商业街区和重点商业城市新开设海宁总部统一核算并纳税的线下直营店,给予直接投资(首年的商铺租赁费用和硬件装修费用)30%以内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100万元。(市时尚产业中心)

  (七)股改上市。

  21.减轻上市(挂牌)培育过程中优化整合成本。

  上市(挂牌)培育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实收资本、以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转资本公积而增加企业负担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一定奖励(涉及到外资股东的,奖励给企业)。(市金融办)

  上市(挂牌)培育过程中,因上市(挂牌)需要根据股改上市方案对相关资产股权优化整合:关联资产股权的并购或剥离、非关联资产股权的并购或剥离、为优化股权结构存量股转让的(因客观原因不适用增资形式)增加企业负担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一定奖励。(市金融办)

  22.减轻上市(挂牌)中介成本。

  企业境内IPO上市,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一次性奖励累计最高1000万元,分阶段兑现:其中完成上市股改后,奖励100万元;完成证监局辅导验收后,奖励100万元;上市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后,奖励200万元;通过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发行核准后,奖励100万元;上市成功后,对首次募集资金投入海宁市的,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1%奖励,最高500万元。我市上市公司分拆上市主体在海宁的,同企业境内IPO上市政策。(市金融办)

  企业境外IPO上市,首发募集资金在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且上市主体(或主要运营主体)在海宁、上市当年营业收入和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达到50%及以上在海宁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金融办)

  我市企业北交所上市成功的,报辅导、报交易所受理及发行核准奖励参照境内IPO政策的80%予以兑现,首发募投奖励同境内IPO政策。(市金融办)

  企业新三板挂牌,完成新三板股改后,奖励50万元;对浙江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的,最高奖励5万元。(市金融办)

  23.鼓励限售股本地减持。

  我市上市企业和新三板企业自然人、员工持股型合伙企业原始股东在我市证券营业部开户并办理限售股转让,经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定的补助。(市金融办)

  24.鼓励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我市上市公司主动发起在境内、境外实施并购重组(含发行股份或直接购买),被并购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迁至海宁或核心业务到海宁并设独立法人的,并购交易实际发生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后,按照并购交易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上市公司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市金融办)

  我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外优质企业后,将该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迁至海宁或核心业务到海宁并设独立法人的,自迁入次年起,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一定的补助。(市金融办)

  鼓励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收购兼并大股东资产实现整体上市或者收购市内其他公司股权、资产和业务做优做强,并购方和被并购方涉及并购重组而增加企业负担的,在并购重组完成后给予一定的补助。(市金融办)

  25.支持上市、拟上市企业招引。

  优质境内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海宁的,最高给予企业1000万元的奖励,分阶段兑现:其中在迁入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从企业迁入满一个会计年度开始,经主管部门评定后给予一定奖励,此项奖励最高800万元。(市金融办)

  (八)支持传统产业蝶变跃升。

  26.鼓励时尚产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度在“时尚名企”库内的企业,按照前三年度平均地方综合贡献为基准,经主管部门评定后给予一定奖励,最高300万元。(市时尚产业中心)

  27.支持创新设计。

  对时尚产业制造业企业购买20万元以上的时尚设计服务,按项目费用给予30%以内、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80万元。(市时尚产业中心)

  支持知名大学(学院)、行业组织、时尚创意机构在海宁设立时尚研发设计、教育培训、检验检测、品牌营销、创新创业孵化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给予总投入50%一次性补助,最高50万元;实际运营满3年且对产业转型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经评审后给予一次性运营奖励60万元。(市时尚产业中心)

  28.鼓励品牌创建。

  鼓励企业以收购、兼并等方式收购国外品牌拓展国际市场。对收购兼并后品牌运营纳入海宁结算的按项目直接投资额对照同期银行LPR利率给予资金使用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期限为12个月。(市时尚产业中心)

  (九)支持新兴产业裂变跃升。

  29.支持医疗器械临床前研究和成果转化,对获批纳入国家医疗器械优先、创新、应急审批通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通过临床试验审批或备案或属于免于临床试验医疗器械品种,按实际研发费用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单个企业资助最高500万元;完成临床试验研究后取得注册证并在我市落地产业化的,按项目实际研发费用3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分别为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经认定属于临床急需、重大技术突破的高端医疗器械、国内首创医用材料研发类项目可参照执行。(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30.鼓励GMP生产车间和中试平台建设,对建成并经认证的GMP生产车间和中试平台按装修面积每平米200元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市经信局)

  31.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按照该款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6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研发支持,最高2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市经信局)

  (十)支持军民融合发展。

  32.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企业(单位)给予相应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给予相应补助。

  (十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到资。

  33.对当年实到外资在600万美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实到外资的3‰比例奖励。经认定属于招大引强的外资项目,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增加2‰比例奖励。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其在我市设立企业所得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或以企业未分配利润、股利(利息)、资本公积金等转增注册资本,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当年利润再投资实到外资在300万美元(含)以上的,以实到外资的5‰比例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300万元。(市商务局)

  (十二)支持行业协会高水平发展。

  34.强化协会组织作用,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对协会在组织企业参展、争创国家级荣誉、承担行业发展重点研究项目、开展行业监测等方面作出贡献的,经产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奖励,每个协会每年最高15万元。(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时尚产业中心)

  三、附则

  (一)对重大产业投资项目或产业转型升级、品质提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进行支持,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面上政策。

  (二)支持资金坚持绩效优先的原则:

  1.本政策视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情况实施差别化奖励,单个扶持项目奖励(资助)起奖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2.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享受省级及以上资金奖励的企业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除外;对同一政策内容递进式的奖项实行补差奖励。

  3.组建产业资金联审会。联审会负责确定产业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产业资金,审议各主管部门提请的“一事一议”及争议事项。

  4.坚持绩效挂钩的扶持机制,除第1、4、5、6条,第7条第1款、第8条第1款,第22、29-31条,第33条及奖励对象为公共服务平台和协会等社会团体外,对企业的财政补助(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我市的地方综合贡献(包括企业享受的一事一议政策,招商协议政策等)。

  5.建立财政奖励清算机制。对1年内有效投入和数字化改造奖励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属地与企业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并于协议到期后做好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和财政奖励的清算工作。让利型产业基金与有效投资、技改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三)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如在能耗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减少直至取消奖励(资助)。

  (四)本《意见》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日期自2023年1月1日起,其他管理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海宁市加快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政策意见(修订版)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强化服务业重点企业引育,加快打造“556”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努力将海宁打造成为国际品质服务示范地、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两业融合”示范地、新型消费示范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海宁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的服务业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除外。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招引落地。

  1.鼓励引育重点服务业企业。对新引进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批发业达到1亿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的高端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以及新设立的符合《海宁市文化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导向的文化服务业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一定奖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

  2.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入驻。对新设立的达到规上(限上)标准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租赁场所用于办公和开展经营活动的,给予每年100元/平米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10万元,实际缴纳房租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缴纳的金额给予全额补助。(市发改局)

  3.鼓励引进总部型企业。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我市的经主管部门认定总部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落户奖励。引进企业为世界500强的,则奖励标准提高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规(限)上服务业企业向外发展,针对总部设立在海宁的企业,若在海宁以外区域开设分店的,给予总投资额30%(不含租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市发改局)

  4.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到资。对当年实到外资在300万美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以实到外资的3‰比例奖励。经认定属于招大引强的外资项目,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增加2‰比例奖励。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其在我市设立企业所得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或以企业未分配利润、股利(利息)、资本公积金等转增注册资本,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当年利润再投资实到外资在300万美元(含)以上的,以实到外资的5‰比例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300万元。(市商务局)

  (二)投资建设。

  5.鼓励服务业企业有效投入。对符合服务业项目准入要求,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实体投资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在项目竣工后给予自持部分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3%以内的奖励,在省级、嘉兴市级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内符合上述标准的项目,相应的奖励标准提高1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奖励最高300万元,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最高500万元,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最高800万元。(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

  6.鼓励服务业企业设备更新。对规上(限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批发业、金融业除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用于业务经营的重要生产性设备(不含交通工具)或信息化改造,按投资额给予10%以内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市发改局)

  (三)做大做强。

  7.鼓励企业入规并稳定增长。对首次实现月度新增纳入规上(限上)调查统计库的企业,给予企业6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实现年度新增纳入规上(限上)调查统计库的企业,给予企业3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或招商协议约定的除外)。(市发改局)

  对政策期内规上(限上)调查统计库的企业销售额(营业收入)保持持续增长10%以上及20%以上(前一年度保持10%以上增速),经主管部门评定后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销售额10亿以上批发业企业增长10%以上及20%以上的,经主管部门评定后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市发改局)

  8.支持智慧商圈建设。对商贸综合体、大型专业市场、特色街区、高品质步行街等能有效统计入驻商户经营业绩并实现统一收银的经营主体经主管部门评定给予一定奖励。(市发改局)

  9.鼓励分离发展服务业。

  对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流运输、投资服务、批零贸易、研发设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批零贸易类企业须超过1亿元),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实施主辅分离的企业,可在考核年度亩产效益指标时,将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税收,计入制造端企业的税收。(市发改局)

  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对因分离后增加销售环节相关企业成本的,由市财政给予100%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分离后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承接原企业科技研发业务的,对其委托研发费用予以一定补助。(市发改局)

  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出的信息经济服务、智能制造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工业设计(包括ODM)、研发设计、管理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新设立当年给予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对相关现代服务业企业次年起营业收入增长15%以上的,给予企业一定奖励。(市发改局)

  (四)提质创优。

  10.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海宁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海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最高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市市场监管局)

  11.鼓励企业标准化建设。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以内、20万元(5万元)以内、10万元(3万元)以内的奖励。(市市场监管局)

  12.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创建嘉兴市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对当年入选的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对纳入省服务业“雄鹰行动”培育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发改局)

  13.支持楼宇平台做精做强。对楼宇单位税收产出达到2000元/每平方且为新认定的嘉兴星级楼宇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原星级楼宇分别提升至五星级楼宇、四星级楼宇且楼宇税收总量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市发改局)

  (五)市场拓展。

  14.鼓励企业对外拓展。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贸易企业,给予实际支付保费60%以内、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和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的出口业务实行政府统保,年度保费总额最高400万元。(市商务局)

  对企业当年发生离岸业务且增幅10%以上的,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给予奖励。(市商务局)

  15.鼓励企业参展。对参加境外重点支持展会(以市商务局发布的年度重点境外展会目录为准)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3.5万元以内的奖励,年度重点支持展位不超过4个,其他境外展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万元以内的奖励,对获得广交会非分配性紧缺展位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3万元以内的奖励。对抱团特装参加广交会的企业,给予特装费用50%以内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40万元。(市商务局)

  对企业参加国内展会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万元以内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展位数不超过10个且展位费补助最高5万元。对企业参加时尚类重点展会(以市时尚产业中心发布的目录为准)的特装费给予1000元/平方米以内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特装费补助最高10万元。(市商务局、市时尚产业中心)

  16.鼓励市场化办展。每年安排办展补助资金200万元,对经市主管部门备案,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且国际标准展位数在200个以上的符合海宁主导产业方向的会展项目,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最高1000元的补助。(市商务局、市时尚产业中心)

  17.鼓励参加时尚产业活动。对经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年营收达100万以上的设计师企业在国内知名时装周上举办走秀、专场对接会、发布会等活动,给予每场活动实际支出(不包括宣传、服装制作成本、餐饮消费、差旅费等开支)50%以内的补助,每场最高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50万。对在巴黎、米兰、伦敦、纽约、东京等国际知名时装周单独举办时装秀等发布活动的,给予每场5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补助。(市时尚产业中心)

  (六)科研创新。

  18.支持知识产权(专利)引领和保护。企业累计新增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的(以2021年末拥有量为基准),每新增10件奖励10万元;对引进本市以外的符合我市战略新兴产业导向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最高补助2万元。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最高3万元。(市市场监管局)

  19.加快科技合作。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我市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市科技局)

  (七)支持首店招引及发展。

  20.鼓励首店落户。对境外品牌企业在我市设立亚洲首店、中国(境内)首店、区域首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落户奖励。对纳入我市规上(限上)统计库的嘉兴首店,在享受入规纳统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的落户奖励。(市发改局)

  21.鼓励平台招引。对商业综合体和特色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引进一家亚洲首店、中国(境内)首店、区域首店、嘉兴首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市发改局)

  22.鼓励形象打造。对首店营业面积100平方(含100平方)至500平方的,给予装修奖励最高10万元;营业面积500平方(含500平方)至1000平方的,给予装修奖励最高30万元。(市发改局)

  (八)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3.支持文化企业落户。对新引进符合《海宁市文化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导向的数字内容、创意设计等文化新业态企业,当年度纳入规(限)上统计库的给予20万元奖励,分3年按40%、30%、30%比例发放。(市委宣传部)

  对新设立的文化企业租用已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房屋开展经营活动,或对新设立且当年度纳入规(限)上统计库的文化企业租用文化产业园区以外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给予每年100元/平米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5万元,连续奖励最长3年。(市委宣传部)

  24.支持数字内容生产。对原创网络文学、数字音乐、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作品,经版权登记后,在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资质的平台传播发行,并且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每部最高给予10万元以内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市委宣传部)

  25.支持对外交流合作。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鼓励按市场化运作,组织举办各类对外文化交流和产业推介活动,引进承办有影响力的省级及以上特色文化产业活动,经市委宣传部认定,给予每场活动实际投入50%以内的补助。(市委宣传部)

  26.提升文化产业园区能级。对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文化创意街区)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委宣传部)

  (九)支持金融业发展。

  27.鼓励地方金融组织提升普惠金融能力。对在海宁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和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等地方金融组织,经主管部门评定后给予一定奖励。地方金融组织当年度服务我市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户数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经主管部门评定后给予一定奖励。(市金融办)

  28.加强地方金融组织抗风险能力。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并设立在海宁的地方金融组织,向我市实体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发生实际损失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助。单个地方金融组织当年度风险补助最高30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我市实体企业提供为期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且贷款不良率在3%(含)以内,按当年度实际发生损失净额的30%以内给予风险补助。

  (2)融资租赁公司向我市实体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发生坏账损失的,且资产不良率在3%(含)以内的,按当年度实际发生损失净额的30%以内给予风险补助。

  (3)融资担保公司向我市实体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发生代偿并有实际损失的给予风险补助。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在4倍以下,不予补助;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在4倍(含)以上的,补助比例为30%以内。

  (4)典当行服务我市实体企业经营典当业务,发生实际损失的,且资产不良率在1%(含)以内的,按当年度实际发生损失净额的30%以内给予风险补助。

  (5)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为我市实体企业开展民间资金撮合匹配业务,根据合同约定代偿借款人到期债务而发生实际损失的,且资产不良率在1%(含)以内的,按当年度实际发生损失净额的30%以内给予风险补助。(市金融办)

  29.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企业(含有限合伙)入驻。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企业(含有限合伙)在清算期内经部门认定给予一定的补助。(市金融办)

  (十)其他“一部门一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30.鼓励检验检测行业加快发展。对检测机构、企业实验室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市市场监督局)

  31.加大平台型电商企业招引。加对新引进的平台型电商企业,首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经部门审核后,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次年起营业收入增长10%(含10%)~20%、20%(含20%)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营业收入增长部分0.5%、1%的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500万元。(市商务局)

  32.支持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对营收首次达到5000 万元、1亿元、5亿元,且营收增速在20%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上软件外包服务企业承接市外订单的,按照实际执行金额的3%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经信局)

  33.对代理市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每新认定、重新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科技服务业企业2万元、1万元补助,年认定总数低于10家不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科技局)

  三、附则

  (一)对重大产业投资项目或产业转型升级、品质提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进行支持,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面上政策。

  (二)支持资金坚持绩效优先的原则:

  1.本政策视企业亩产效益绩效评价情况实施差别化奖励,单个扶持项目奖励(资助)起奖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2.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享受省级及以上资金奖励的企业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除外;对同一政策内容递进式的奖项实行补差奖励。

  3.组建产业资金联审会。联审会负责确定产业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产业资金,审议各主管部门提请的“一事一议”及争议事项。

  4.坚持绩效挂钩的扶持机制,除第4、5、第7条第1款、16、17、19、23、25及奖励对象为公共服务平台和协会等社会团体外,对企业的财政补助(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我市的地方综合贡献(包括企业享受的一事一议政策,招商协议政策等)。

  (三)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如在能耗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减少直至取消奖励(资助)。

  (四)本《意见》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日期自2023年1月1日起,涉及企业股改上市、绿色节能、参与反倾销活动、对外投资、电子商务、商标管理等事项可参照二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管理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

奖励意见(修订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为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奖励意见。

  一、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依法诚信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除外。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建筑业做强。

  1.鼓励企业资质升级:

  (1)对总承包资质晋升特级(综合)、一级(甲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一级(甲级)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创优夺杯:

  (1)对获得鲁班奖、其它国家级、浙江省、嘉兴市优质工程的本地工程项目,分别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获得鲁班奖、浙江省优质工程的本地工程项目,参建施工企业按相应标准的20%给予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浙江省、嘉兴市建筑单项质量奖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本地工程项目,分别给予建筑施工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市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浙江省内)以上优质工程,经相关部门认可后可享受本地相应奖项奖励标准的20%;

  (5)对获得海宁市“市长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市场监管局)

  3.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对认定为国家级、浙江省、嘉兴市建设行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以及其他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科技成果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主(修)编国家级、省级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5)万元、10(3)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建筑业做大。

  1.按企业贡献给予总额200万元的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或排名前8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5亿元以上或排名前2位的专业承包企业,按企业产值贡献给予奖励;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相比综合增速排名前5位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内的奖励。

  3.对从市外新迁入落户我市的建筑施工企业,3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支持建筑业走出去发展。

  对企业海宁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进行综合核算,根据所占比例按资金额度进行奖励。

  (四)支持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发展。

  1.鼓励外来高品质中介服务企业在本地落户,对从市外新注册落户我市的甲级及以上优质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对资质晋升综合、甲级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3.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每新增一项专业检测资质,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对获得鲁班奖、浙江省优质工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万元奖励。

  (五)支持数字化技术应用。

  对符合国家、浙江省相关BIM标准和要求建设并竣工,被海宁市评定为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按其获评的示范阶段给予资金资助:获评为设计、施工单阶段应用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元,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万元;获评为设计-施工阶段全应用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20元,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万元。设计、施工单阶段应用和设计-施工阶段全应用示范不予重复资助。

  三、附则

  (一)对重大项目或产业转型升级、品质提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进行支持,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面上政策。

  (二)支持资金坚持绩效优先的原则:

  1.本政策视企业亩产效益绩效评价情况实施差别化奖励,单个扶持项目奖励(资助)起奖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2.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享受省级及以上资金奖励的企业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除外;对同一政策内容递进式的奖项实行补差奖励。

  3.组建产业资金联审会。联审会负责确定产业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产业资金,审议各主管部门提请的“一事一议”及争议事项。

  4.坚持绩效挂钩的扶持机制,除奖励对象为公共服务平台和协会等社会团体外,对企业的财政补助(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我市的地方综合贡献(包括企业享受的一事一议政策,招商协议政策等)。

  (三)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如在能耗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减少直至取消奖励(资助)。

  (四)本《意见》自2023年6月22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日期自2023年1月1日起,其他管理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下载]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