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 第215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时间:2023-06-13 10:19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朱丹荻、王佳华、张赵明委员:

  你们在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上提的提案《关于优化精神残疾人救助帮扶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供养费的核算情况

  根据20234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2316号)和《嘉兴市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嘉政民救〔202321号),对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的核算作了进一步明确。对因被供养人离婚、离家出走、服刑等原因未对供养义务人尽抚养义务,或与被供养人存在其他特殊矛盾,供养义务人不履行供养义务,经调解或司法诉讼仍不履行供养义务的,可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镇(街道)组织民主评议,确认供养情况。

  同时,适度放宽了对供养义务人家庭车辆的限制,允许供养义务人家庭拥有2辆(含)以下且合计价值低于 20 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车辆价值不再按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计算,而是按照折旧后的价值确定。

  二、关于到龄退职后女性残疾人继续就业情况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规定,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仍为就业年龄段内人员。

  为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2018年,我市印发了《海宁市关于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海人社〔2018101号)规定,对残疾人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持证残疾人,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额的40%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按相关政策进行补缴或延缴的,给予个人缴费额的40%补贴。补贴年限为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止,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残疾人,以当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40%给予补贴;退休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20年需一次性补缴的,按一次性补缴额的4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年限(含一次性补缴年限)不超过20年。

  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推广低收入农户共富扶持、共富菜园等项目,探索多方合作模式,确保资源向村社延伸,联动“村企爱心公益岗”“共富车间”“共富工坊”等载体,为剩余残疾人劳动力提供公益岗、灵活就业岗位,方便残疾人在家门口就业。

  最后,再次衷心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希望你们今后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海宁市民政局

              2022522日    

  (联系人:马森苗,联系电话:0573-87015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