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嘉政发〔2017〕20号)、《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嘉人社〔2017〕137号)、《浙江省地方标准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DB33/T 2430—2022)等文件要求,现将2023年第三季度集中受理海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申请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3年7月3日——7日 二、受理地点 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长护险207办公室(地址:海宁市海州东路548号1号楼,联系电话:87657686) 三、基本申请条件 ● 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 1.固定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设置合理的长期护理区域,做到标志明显、基本设施设备齐全。 2.配备不少于1名长期护理保险专职管理人员,服务能力在100人以上的成立专门管理科室。 3.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医护人员,其中医生和护士配备各不少于1名;其中医师专业类别应为全科、内科、中医科或康复科;提供24小时连续医疗服务。 4.按服务比不低于1:3配备具有专业护理职业资质的人员和经相关培训机构(基地)培训考核合格的护理人员。 5.配备财务、信息系统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 医疗机构: 1.配备不少于1名长期护理保险专职管理人员,服务能力在100人以上的成立专门管理科室。 2.设立长期护理病区。总床位数不足60张的,可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置长期护理病房,并设立明显标志。 3.配备与长期护理病区、病房相适应的医护人员、设备设施等,其中医生和护士配备各不少于2名。 4.长期护理专区、专区内部设备设施按现行护理院病区标准设置,长期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不低于1:3.5。 5.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符合与长期护理保险结算管理需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 1.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固定业务用房、基本设施设备。 2.配备不少于1名长期护理保险专职管理人员,服务能力在100人以上的成立专门管理科室。 3.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医护人员,医生和护士应各不少于1名。其中医生专业类别应为全科、内科、中医科或康复科。能提供医疗指导服务。 4.长期护理服务人员数量、承办能力应与其申请提供的服务相匹配,配备的护理服务人员应不少于10人。按服务比不低于1:4配备具有专业护理职业资质的人员和经相关培训机构(基地)培训考核合格的护理人员。 5.定点护理机构专职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执业护士;(2)参加专业护理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 6.配备财务、信息系统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 申请递交材料: 1.《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 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以合作方式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同时提供与长期护理标准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签订的长期护理服务合作协议;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提供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以合作方式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3.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医护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的,提供长期护理区域或长期护理病区(病房)位置示意图,床位张数证明; 6.提供财务人员资质证明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财务管理制度,上一年度(不到一年的,全部计入)服务量、服务收支情况;营利性机构需同时提供上一年度(不到一年的,全部计入)财务报表及国、地税税收入库情况或专业审计机构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业务用房自有产权证明或有效期不低于3年的业务用房租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长期护理服务信息系统软件相关证明材料; 10.机构人员名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四、不予受理情况 ●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将不予以受理: 1.不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 2.解除服务协议未满2年或解除服务协议后未及时足额退回违规发生的相关费用的; 3.采取伪造、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被查实的; 4.正在接受公安、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民政、物价、残联和市场监督等行政部门立案调查期间或作出处罚未满1年的; 5.近2年内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6.聘请本条2、3、4、5项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 7.基本医疗定点服务协议处于暂停和中止期间的; 8.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其他事项 1.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需申请的护理机构若有疑问请咨询0573-876576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