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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28/2023-78017 发文机关: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7-26 10:41:03
责任部门: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科室:直属中队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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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陶友均)

陶友均(身份证号:5***24199101*****0):

现查明,你于2022年1月15日,未经批准、未取得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专用标识,擅自携带两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从秀洲区洪合镇至海宁市游玩,在返回秀洲区洪合镇途中,于海宁市海昌街道大转盘北卡点被海宁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确定单只画眉鸟整体的价值为5000元。另查明,你所携带的两只画眉鸟已由海宁市公安局交由海宁市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救护站,此外你购买上述画眉鸟仅供自己饲养,不存在违法所得。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未取得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专用标识,擅自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版)第八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野生动物价值2.5倍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行政文书,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海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152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海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152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锟、陈吉伟

联系电话:0573-87259810

联系地址:海宁市人民路181号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26日

附件:《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海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152号)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海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15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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