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1008004003007/2023-7854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23-08-14

  • 发文机关:

    市科技局

  • 发布日期:

    2023-08-14

  • 体裁分类:

    其他

  • 主题分类:

    其他

关于开展2023年海宁市工业、农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8-14 10:57 来源: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充分鼓励全市企业自主开展科技创新,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海宁市加快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海宁市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财政奖励等3个意见(修订版)的通知》(海政发[2023]26号)和《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海市科局[2023]9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23年海宁市工业、农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备案工作,社发领域项目备案工作另行通知。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我市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市级科技项目。  

(二)申报单位须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研发设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规上工业企业需建有研发机构并在申报期上一季度科技统计报表中有体现,且无科技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立项备案要求

(一)项目起始时间不得早于申报当年度,且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项目数不超过1项;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不超过1项(科教文卫等社发公益类项目无限制)。

(三)项目指标申报要求:

1.工业项目:项目实施期内,企业需完成1项以上省级新产品立项、1项以上项目相关专利授权(不包括外观设计),并公开发表论文或著作1篇以上,培养科研助理1名以上,项目技术指标突破不得少于3条,经济指标中销售收入不得为0。

2.农业项目:项目实施期内至少完成公开发表论文或著作1篇,培养科研助理1名以上,申报项目技术指标突破不得少于3条,经济指标中销售收入不得为0。

(四)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同时多头申报。

(五)本年度已获协同创新示范项目立项的单位(新型研发机构除外),不得备案本次科技计划项目;获协同创新一般项目立项的单位,符合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备案。

   三、申报方式

(一)备案单位通过项目系统“海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最新网址:http://111.3.69.31:8705/ccphaining/)进行在线申报,系统于2023年8月11 日开放填报,项目申报采取常态化开展,每半年集中组织备案一次,下半年申报截止9月30日。

   (二)未注册的单位,先完成网上注册,待管理员审核后再进行申报。系统具体操作方法详见网站首页下端附件下载区《海宁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申报系统(单位)说明书》。

五、其他事项

(一)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企业资格、申报条件、材料规范性和内容完整性等,对符合立项要求的项目确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评估项目任务书要求的绩效目标、技术和经济指标(仅指销售收入)完成情况,如自评指标全部完成的应在项目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评审申请,并上报验收材料。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评审申请或自评未完成全部指标的项目将自动中止实施,不再组织项目验收评审,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开展项目结题工作。

(三)项目验收评审工作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开展,每年组织一次。评审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原则上每批评审优秀项目不超10项且需专家综合打分在90分及以上,良好项目不超20项且需综合打分在80分及以上,其余均为一般项目。

(四)项目申请和验收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追究责任,记录科研不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申请市级科技项目或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

市科技局联系人:张栋、甘佳蕴,87235594、80771559。



附件:《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