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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8/2023-82166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12-14
所属栏目: 市级部门 发文字号: 海农发〔2023〕58号
统一编号: FHND65–2023–0005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4-01-04 11: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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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乡村产业融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乡村产业融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14日 

海宁市乡村产业融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健全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机制,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2〕11号)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项目管理等有关要求,结合海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海宁市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包括农业科技研发、农业科技推广公共服务、种子种苗育繁推、农产品冷链物流储藏、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电子商务、农民创业孵化基地、美丽乡村建设中涉及的农旅结合项目等各类农业产业融合项目。主要包括:

(一)由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的乡村产业融合项目:

1.生产加工型项目(一二产融合):利用工业技术、装备、设施、科技等提升传统农业,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的管理模式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农产品初加工等建设项目。

2.农旅融合型项目(一三产融合):农业与服务业相互渗透,发展种植养殖业的同时利用农业农村景观和生产活动,全方位开发农业观光、休闲、度假、民宿、研学等建设项目。

3.全产业链型项目(一二三产融合):在现代农业生产的基础上,开发农产品加工、生态休闲、农耕文明、旅游观光、文化创意、研学体验等多种功能,使一二三产业充分融合,充分体现生产保供、生态涵养、生活休闲等具有“三生一体”功能的建设项目。

4.接二连三型项目:为延伸产业链,拓展农业产业功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等,新增建设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休闲观光、农事体验及服务农业生产,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社会化服务、生态循环农业等项目。

(二)为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一产发展,由镇、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农村健身场所、公共停车场、游客接待中心等具有一定公益性项目。

(三)对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的农业产业项目,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项目,应引导到市、镇产业园或村庄建设边界内集聚。

二、基本条件

(一)项目符合海宁市现代农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乡村振兴总体规划布局;

(二)项目符合耕地保护、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三)项目应当与农业、农村、农民紧密结合。乡村产业融合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一产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接二连三型项目和公益性农业农村项目除外。

(四)重大项目通过“一事一议”形式确定。

三、审批管理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助推乡村振兴,成立市乡村产业融合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府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办、市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优化项目管理

1.项目初审。乡村产业融合项目申报,由项目实施主体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在镇(街道)要严格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将《海宁市乡村产业融合项目评估申报表》(附件1)等材料报送市乡村产业融合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融合项目管理办”)。

2.项目入库。由市融合项目管理办及时对各镇(街道)提交的项目评估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由市乡村产业融合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召集市级相关部门召开项目入库评审会议,出具《项目入库会议纪要》,将入库结果通报给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各相关单位。

3.项目备案。在取得《项目入库会议纪要》后,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入库项目备案,涉及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按照《海宁市农业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4.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内容、核准建设用地面积等要求开工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土地性质、产业类别、投资内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要调整的,必须重新提请进行入库评估评审。如项目主体擅自调整、变更项目的,依法取消供地和相关财政扶持。

5.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将《海宁市乡村产业融合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附件2)等材料提交所在镇(街道),由所在镇(街道)对建设项目进行初验,作出初验意见,并报市融合项目管理办复核。市融合项目管理办召集各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建设情况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未通过的,由市融合项目管理小组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

(三)加强监督管理

市融合项目管理办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对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验收;各镇(街道)应明确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项目准入、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服务,督促建设主体按要求推进项目建设,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对未按照申报建设内容、核定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的项目,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和追责;对未达标项目主体依规不得给予政策扶持。

四、要素保障

根据《指导意见》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调整完善土地指标配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23〕57号)文件精神,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统筹规划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空间布局,强化乡村产业融合项目要素保障。乡村产业融合项目用地审批流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一)每年安排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用于农村产业及配套设施用地;

(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集体使用的乡村产业融合项目用地由5%农村产业及配套设施用地给予保障;

(三))集体使用建设用地项目涉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属地统筹落实解决,优先予以保障;

(四)项目终止、项目用途变更或擅自分割转让转租的,市级主管部门将按照用地退出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产业融合项目发展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不超过7亩,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形式给予保障。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4日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海宁市乡村产业融合项目评估申报表

2.海宁市乡村产业融合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3.对集体使用的一二三产融合建设用地作价入股 (集体土地入股不入市)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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