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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2024-87770 发文机关: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10-11 15:22
责任部门: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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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浩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举证通知书公告

申请人沈海林于2024-9-5向我局提交申请,要求认定其于2024-02-23发生的意外为工伤,我局已正式受理。如果你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请于收到此通知书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提交或不举证的,我局将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09月05日

联系电话:0573-8701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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