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海林于2024-9-5向我局提交申请,要求认定其于2024-02-23发生的意外为工伤,我局已正式受理。如果你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请于收到此通知书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提交或不举证的,我局将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09月05日 联系电话:0573-87015359 |
|
|||
|
|||
|
|||
|
申请人沈海林于2024-9-5向我局提交申请,要求认定其于2024-02-23发生的意外为工伤,我局已正式受理。如果你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请于收到此通知书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提交或不举证的,我局将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09月05日 联系电话:0573-87015359 |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
智能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