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收回下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现予以公
告。一经公告即视为收回,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海宁市烟草专卖局许可证公告91号
发布时间:2024-10-12 15:08
信息来源:市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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